西湖:执行法官8天追回40余万元

25.07.2016  14:01

        江西法院网讯    日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刚开门,一大早申请执行人李某就来到该院办理结案手续,及时为公司领回了40余万元执行款项,并对执行法官黄中秋连说谢谢你们,万万没有想到从申请执行到我拿到40余万元,只8天时间,如此之快,意料之外。

        原来,2011年10月4日,原告南昌某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被告因工程建设需要向原告租赁钢管等,双方对租金、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其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租赁物,但被告未依约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江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南昌某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及租赁物赔偿、其他费用共计1400000元。被告江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签订本协议之日支付700000元给原告南昌某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剩余欠款700000元由被告江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15年8月31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南昌某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二、被告江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未按上述约定向原告南昌某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则被告江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另行向原告南昌某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元,并且原告有权就剩余未清欠款和违约金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被告江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以上支付义务后,双方2011年10月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该租赁合同纠纷解决完毕。四、被告江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签订本协议之日支付700000元给原告南昌某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后,原告南昌某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即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2016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南昌某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到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黄中秋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招、投标及市场准入,被执行人知道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7月12日立即到法院并要求自动履行,请求法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删除。至此,从申请执行到结案8天时间将40万余元送到申请执行人李某手中,圆满了结了该案,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并说,我们今后还有合作机会,双方均满意而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