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执行法官速战速决一个月内将执行款7万元到位

11.04.2016  13:47

  吴女士是一位外地申请执行人,今年二月到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李莉考虑到吴女士是外地人,来往不方便,在电话里听取了吴女士执行要求,得知该公司目前已经不存在,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在该院,审理法官经与执行法官商量,督促该公司处理与吴女士的纠纷,最终该公司提供银行账户让法院保全查封。进入执行阶段后,承办法官迅速对冻结的账户进行扣划,吴女士到法院得知后,非常感激。只来法院申请一次,在一个月内解决外地人申请执行案件,原先想都没敢想,因为不知何年何月才能够拿到这7万元。可是,没有想到的事情却发生了,1个月内竟拿到了这7万元。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12年1月17日,原告因需购买车辆,遂同被告林通公司签订《汽车分期付款销售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林通公司订购宝马730汽车一辆,销售方式为原告向银行申请分期付款,货款金额为649000元,期限为三年,原告向被告林通公司支付车价2784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林通公司支付了车辆首付款278400元。2012年2月1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林通公司交纳保证金64900元。同时。原告向被告工商银行都司前支行申请车辆分期贷款,2012年1月17日,原告吴女士与被告工商银行都司前支行签订《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合同》及《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各一份,约定:原告向汽车销售商林通汽车购买汽车(具体品牌型宝马730),车辆总价为人民币玖拾贰万柒仟肆佰元,原告自行支付首付款278400元,剩余购车款,原告申请通过其在被告工商银行都司前支行申办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以透支支付,透支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拾肆万玖仟元。原告以其购买的宝马730汽车向被告工商银行都司前支行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被告工商银行都司前支行如约向原告发放贷款,原告亦按照约定每月归还贷款,截至2015年1月30日前,原告已经向被告工商银行都司前支行还清全部贷款。原告还清贷款之后,要求被告南昌林通公司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64900元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退还原告所需的贷款保证金计人民币64900元。

  被告林通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工商银行都司前支行作为乙方于2011年12月6日签订《牡丹卡分期付款业务(汽车类)担保协议》,协议约定:1、乙方开办牡丹卡分期付款业务(汽车类),客户以牡丹卡分期付款方式购车,甲方同意对客户的牡丹卡分期付款产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6、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要,甲方同意提供保证金,但甲方向依法承担的保证责任不以甲方提供的保证金实际金额为限。…甲方应在上述保证金专户内存放保证金100万元,保证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甲方担保余额的百分之五。 (吴云 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