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不扶”拷问中国社会 法律能否“扶”起道德?

28.07.2015  10:21

扶不扶”拷问中国社会法律能否“”起道德?

  中新网北京7月28日电(吕春荣)自南京“彭宇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以来,有关“看见老人摔倒扶不扶”的话题时不时泛起涟漪,拷问着中国社会。最近,四川骑车老人摔倒后反诬帮忙学生,北京拟立法破解病人摔倒不敢扶现象等新闻,再度让此话题趋热。如何保护“好心人”?法律能否“扶起”道德?引人深思。

   如何立法保护“好心人”?

  街头有人突发疾病摔倒,到底扶不扶?7月24日,首次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规定: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针对恶意诬陷者,《条例(草案)》规定: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振刚解释说,在草案研讨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立法应当回应社会呼声,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并保护好心人,同时让恶意诬陷者承担责任。但是,北京作为地方能否就好心人施救免责作出规定,大家存在分歧,多数意见认为好心人因施救造成损害承担什么责任属于民事基本制度,地方没有这方面的创制权。因此草案在不违反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作出了上述规定。

  不过在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看来,“这个立法有较大的缺陷,就是太过抽象、模糊。

  他说,该草案规定所提及的“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这一定义就很模糊,这个技能是指什么,如何界定,没有说清楚。

  田文昌分析,如果“扶不扶”只指的是救助者和被救者的关系,那涉及不到救助者有没有技能,只要有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去扶。规定中所说到的有医疗急救专业技能,或许是针对心脏病人等某类被救助者,由于病发时,需要专业治疗,不允许随便移位。但紧急情况下,谁又知道被救助者为何倒下呢?因此,该规定如此限定,不太好划分清楚。

  “如果仅限定有急救技能的人才能采取救助,限定的划分不清楚,那么就容易产生另一种副作用,就是没有急救技能的人,或自认为没有急救技能的人都可能见死不救,从而限制了这群人开展救助。”田文昌说。

  田文昌律师建议,该规定要更细化些,更明确点,避免歧义。

   “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近年来,“扶不扶”已成了一个老生常谈的社会话题,每隔一阶段,该类话题就会伴随着相关“事件”出现,被大众围观。有观点认为,扶不扶话题之所以反复被讨论,相关事件反复出现,症结就在于“举证”难。2006年轰动一时的“彭宇案”就是一个生动的案例,由于救助者“举证”难,整个事件争议不断。

  而最近,成都彭州公安官方微博@平安彭州7月21日发布的一条微博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微博说,近日,有群众报警称一老人在骑自行车时因路面过滑摔倒,一骑自行车的学生正好路过并询问老人情况,老人不仅不感谢学生还诬陷是其将自己撞倒。监控员通过“天网”监控系统调阅资料,最终确认是老人自己摔倒,为学生证明了清白。

  田文昌说,法律在“举证责任”问题上规定得很清楚,“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一个人被他人救助、被他人侵害,发生了事实以后,被救助方若提出救助方是侵害者,被救助方要提供举证责任。之前,我们处理这类事件时倒置了,需要救助方来提供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不是侵害者,这样很荒唐。

  田文昌强调,“彭宇案”等几个“扶不扶”事件,按照无根据的所谓“经验法则”来判定,从而颠倒了“举证责任”。

  “此类‘扶不扶’问题从法律角度来解决,就要先从‘举证责任’入手。举证责任要由被救助人担负,对救助者采取‘无过错推定’的原则。而被救助者的责任,由社会来承担,而这类承担采取社会救助的方式。当前,我们社会救助不够发达完善,才导致了这样的结果。建议今后我们一方面加大社会救助的力度,一方面要分清举证责任。”田文昌说。

  田文昌也提醒,要避免走向另一个极端。当有效避免冤枉救助者的同时,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救者确实实施讹诈的情况下,不能轻易对被救助者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能否“”起道德?

  “扶不扶”是一个社会道德问题,但仅仅凭借道德及舆论的力量,已很难解决面对这样的争议。如今,当中国发生此类事件后,有很多声音呼吁,破解这样的难题,就需要先靠法律来“扶起”道德。此次北京的立法动作,就引发了网友对“扶不扶”立法的热议。有网友表示 ,法律作为最后的底线还是需要维护帮助人的合法权益。也有网友提议,如对讹诈人施行重罪,估计法律还是能化解“扶不扶”困惑的。

  北京此次为“扶不扶”立法,对全国此类事件立法具有指导性的意义。记者注意到,早在北京之前,深圳、河南两地也均制定出台了相关规定来保护救助者权益。而此类规定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013年8月1日,深圳开始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该规定明确助人者不用自证清白,举证责任由被救助人担负。如果被救助人无法举证,将要承担相关费用。如果查实是诬陷的,要向救助人道歉和赔偿损失,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该法被寄予“扬善惩恶”的厚望。该法也被坊间称为“好人法”。

  田文昌表示,深圳出台该规定,是法律的一个很大的进步,该规定着重在‘无过错推定’和‘责任豁免’方面为好心人撑腰,有效地为道德护航。“目前,我们对‘扶不扶’问题立法,就是要从法律层面上,对救助者的道德行为进行一种保护。

  法律能否“”起道德?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表示,完全通过立法来“扶起”道德是有难度的,解决这个问题要通过社会规则、法律规则、道德等多方面因素来共同作用。

  “立法并不能完全解决‘扶不扶’问题,有其局限性,但更有其意义。”王锡锌表示,立法一方面有宣示引导的功能,表明这是种主流认可的态度。对“扶不扶”的立法,即阐明国家及社会认同并鼓励“”这种行为,对社会总体而言,有积极引导作用。另一方面,立法可以解决体制机制问题。有的人不是不扶,是不敢扶,并不是社会缺少美德,而是担心被讹诈,通过立法就可以解决做好事人的担忧。同时,也可以通过立法,设立道德基金,鼓励大家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