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抓好“两责”落实 净化企业廉洁从业环境

09.12.2014  17:04
 

省高速集团景德镇管理中心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陈本华

 

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省交通运输厅党委书记、厅长朱希同志在贯彻落实“两个责任”上对交通系统提出了要求:党委一定要认真落实好主体责任,纪委一定要履行好监督职责,切实做到党委“不松手”、一把手“不甩手”、纪委“敢出手”,“两个责任”齐抓共管、同向发力,形成互动效应、提升整体合力,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交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体系指明了方向。落实好“两个责任”,我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三点体会:

一、加强学习,深刻认识“两个责任”的重要意义。

任何工作,只要权责不清,责任虚化,就会导致工作推进不力,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中央提出“两个责任”,是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展变化的要求,是党风廉政建设体制、机制和制度的重大创新,必将为今后依法治国和反腐败斗争减少阻力,增加动力,增添活力,将有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也必将有力的净化企业廉洁从业环境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中主体责任是前提,监督责任是保障,从辩证法的角度来理解,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共同的目标是通过履职尽责共同建设、保护好我们的家园。

二、结合实际,扎实抓好“两个责任”的落实。

两个责任”有没有落到实处,我认为作为负主体责任的党委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是否主动的抓部署、抓教育、抓管理。负监督责任的纪委有没有对各级从业领导实施有效监督,有没有及时的查办案件,有没有纠正从业领导的“四风”问题。在我的任职命令中,我是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因此,在落实中心纪委的监督责任同时,有责任,有义务,必须首先协助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协调中心党委、行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更多地担负起惩治腐败方面的责任,把中心纪检真正变为能切实担当起中心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一个“工具”。

中纪委立足新的历史起点针对纪检工作提出了“三转”(转职能、转作风、转方式)要求,作为企业的纪检监督工作者,应该把纪检的监督责任有机的融入到“三转”要求中去。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中心纪检虽然面对监管的对象及群体并不是很复杂,群体与群体之间,群体与社会群体之间所牵扯的相互利益并不是很多,但很容易使我们的纪检队伍产生工作上的误区,失去应有的警觉。因为简单而放松监管,因为简单而感到无所作为,而从现实情况上看,腐败并不是离我们很远,腐败就在我们身边。抱着这样的工作理念,我们景德镇管理中心纪检监察工作在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的同时,充分依靠党委、行政的支持主动出击,抓早抓小,把反腐倡廉工作的预防关口前移。为此,我们在抓“四风”方面教育不松劲、手段不放软。针对中心职工私家车较多,为避免“公油私加”、“油卡私用”的现象,要求中心机关、基层所(站)的车管员按设计的表格每月将报行车公里数及耗油量上报到监察室由监察室人员进行核查,同时,把中心纪检工作的触角延伸到中心的电信及水电消费管理、日常的物资采购、食堂的膳食采购等一些看似不起眼的地方,起到了纪检监督工作的预防和威慑的效果。

三、创新方法,积极拓展“两个责任”的内涵。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纪检工作新的要求,同时,也是我党反腐思路的重大突破。虽然,对纪检监察工作而言还不同程度上存在:“上级监督远,同级监督软,下级监督难”的问题,但要看到在大环境下,也就是四中全会通过的“依法治国,依法治党”的环境下,“两个责任”的内涵将更进一步得到充实,纪检监察工作应该有更广阔的天地和平台。落实“两个责任”,基础在于教育,关键在于制度建设,核心在于责任追究,自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中心党委的主体责任较好的得到了体现,反腐倡廉在中心各种会议、有针对性的各种教育中从没有间断过。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中心还依托当地的资源,建立了浮梁古县衙廉政教育基地和景德镇监狱的警示教育基地。“无知者必然无畏”,中心纪检工作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同时,积极探索针对岗位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的廉洁从业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所有从业人员的职、权、责都被正负清单所掌控,便于廉洁从业的考核评定和责任追究。对照岗位,正负清单一目了然,将会成为从业人员“应知应会”,“必遵必守”的制度规范,使之在学、思、践、悟中内化于心,形成自觉。

纪检监察工作神圣而又有意义,作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既要创新工作方式,把属于我们的权力用活,同时,又要不断加强学习,慎用自己的权力,防止事态扩大、矛盾激化,给自己的工作造成被动。

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我们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中央政令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