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投标人弄虚作假最高可罚3万元

21.05.2015  12:33

为减少行政处罚的“弹性空间”,省商务厅对商务部出台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设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细化,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项目规避招标 最高按合同金额1%罚款

试行办法”规定,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我省细化标准为:单个项目合同金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1%的罚款;单个项目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0.9%的罚款;单个项目合同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0.8%的罚款;单个项目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不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0.7%的罚款;单个项目合同金额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0.6%的罚款;单个项目合同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0.5%的罚款。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 最高可罚2.5万元

试行办法”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该行为影响到评标结果的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与投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投标的;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除本办法第九十四条第十二项所列行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外,其他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材料或信息的;对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

我省细化标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投标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2.5万元罚款;招标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5万~2万元罚款;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1.5万元罚款;招标人除本办法第九十四条第十二项所列行为外,其他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材料或信息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1万元罚款;招标人对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给予警告,并处2.5万~3万元罚款。

投标人弄虚作假 最高可罚3万元

试行办法”规定,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虚假招标投标的;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的;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中标的投标人不按照其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投标文件的;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我省细化标准为:投标人虚假招标投标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2.5万元罚款;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给予警告,并处1.5万~2万元罚款;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2.5万元罚款;投标人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给予警告,并处2.5万~3万元罚款;投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1万元罚款;中标的投标人不按照其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投标文件的,给予警告,并处2.5万~3万元罚款。(文/记者陈文秀 汪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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