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办法规范招投标市场 防止恶意排斥潜在投标人

06.08.2014  13:09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综合讯 针对招投标领域滋生的各类违规、腐败行为,我省近日对相关法规予以修订、完善,并公布实施。《江西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新法制报记者周浔报道:5日,记者从江西省发改委获悉,《江西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据悉,《办法》全篇71条,包括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电子招标投标,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鼓励推进电子招标投标

  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衔接,在原《办法》基础上,修订的《办法》新增了三项内容: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机制;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鼓励推进电子招标投标,主张通过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招投标效率,减少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暗箱操作”等人为因素。

  鼓励优先采取资格后审

  为了解决招标人规避招标、违法招标、恶意排斥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等问题,《办法》完善了以下4方面:修改了必须招标、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情形条件;鼓励优先采取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防止招标人利用资格审查恶意排斥潜在投标人;增设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的行为规定,预防强制委托、代理和收费等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条例规定明确了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标的禁止性规定和认定情形,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遏制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明确转包分包的相关条件

  为了更好地规范专家评标行为、招投标人场内交易行为、中标人转包分包行为,新修订的《办法》重点增加了四方面内容:明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方法和限时组建要求,设定其成员回避条件;规范招标投标场内交易行为,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履行的义务,监督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新增了评定分离的评标、定标办法,把“使用民营资金为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评标委员会的定标权力赋予给招标人;明确了转包分包的相关条件和禁止性规定。

  责任倒查追究防止失职渎职

  针对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纪现象易发、多发的的情况,《办法》新增了四方面内容,明确规范监督管理责任,分别为:规范行政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事项的时限和程序,建立监管责任倒查追究制度,督促行政监管部门履职尽责,防止行政监管失职渎职现象发生;明确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管职责;建立信息公示制度;推进诚信机制建设,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江西日报记者 何宝庆 实习生 徐 莹

  针对招投标领域滋生的各类违规、腐败行为,我省近日对相关法规予以修订、完善,并公布实施。记者8月5日从省发改委获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送审稿近日经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电子招标投标、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招标投标的各个环节分别进行了规范,为推动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对规范全省招标投标市场,促进我省市场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推行电子招标防止暗箱操作

  《办法》总则部分新增了三项内容:一是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机制,改变过去主要依靠部门管理的模式,强调条块结合;二是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规范场内交易和服务行为,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建设和服务水平;三是鼓励推进电子招标投标,主张通过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招投标效率,减少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暗箱操作等人为因素,预防商业贿赂和不正之风,以提高监管的规范性,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增设了“电子招标投标”,专设一章,明确鼓励利用计算机取代人工进行招标投标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干扰。

  遏制串标、骗标等违规行为

  招标人规避招标、违法招标和恶意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等,是当前招标投标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办法》修订中在招标和投标部分完善了四方面内容:一是修改了必须招标、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情形条件,放开“全部使用民营资金的项目”可以不招标,进一步规范招标人的招标行为;二是鼓励优先采取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把实践中的成功经验通过法规制度进行固化,防止招标人利用资格审查恶意排斥潜在投标人;三是增设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的行为规定,进一步规范自行招标和委托代理行为,预防强制委托、代理和收费等违法行为;四是按照国家条例规定明确了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标的禁止性规定和认定情形,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遏制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评标、定标实行评定分离

  为更好地规范专家评标行为、招投标人场内交易行为、中标人转包分包行为,《办法》针对开标、评标和中标环节增加了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方法和限时组建要求,设定其成员回避条件,防止人为操纵,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二是规范招标投标场内交易行为,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履行的义务,监督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三是新增了评定分离的评标、定标办法,把“使用民营资金为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评标委员会的定标权力赋予给招标人,以解决当前评标委员会专家利用权力腐败的现象;四是明确了转包分包的相关条件和禁止性规定,要求招标人、项目监理人和有关部门发现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时,必须责令其改正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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