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放宽对外商投资企业限制 取消首次出资比例

21.07.2014  17:11

  近日,省商务厅印发通知,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取消对外商投资公司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这是放松外商投资限制的一个重要举措,进一步明确了外资企业同样适用于以简政放权为核心的新公司法,释放出了对外资企业的又一利好信号。

  此前,按照相关规定,对外商投资公司首次出资比例不少于15%,首次出资期限为3个月,货币出资比例不得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改进外资审核工作后,这些限制全部予以取消,由投资者自行约定,这意味着给企业“松绑”。

  《通知》明确,企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由公司投资者(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并在合营(合作)合同、公司章程中载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批复中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确。

  “这表示企业可自主约定以实物(含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省商务厅外国投资管理处处长张记方说,一定程度上,这有利于我省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品牌等。

  《通知》还指出,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这意味着外资企业将同样适用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为核心的新公司法。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的放宽,无疑将大大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成为激发外商投资活力的“实招”,促进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列入《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的注册资本出资事项,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除上述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外,不再审核公司注册资本的缴付情况。也就是说注册资本登记由“实缴制”改为了“认缴制”,公司无需再提交验资报告,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这也是此次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的一项重要举措。

  但应注意,今年3月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事项,投资者应继续按原合同、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如需变更,投资者可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核。

  此外,在外商投资统计方面亦有改进。根据《外商投资统计制度》,仍以实收资本为基础开展外资统计工作。但商务系统将在全口径外资管理信息系统“审批发证”项下的“投资各方及出资”模块中增加投资者出资进度及期限的内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放批准证书时应在系统中录入相关内容,以此作为了解掌握投资者出资情况及汇总实际使用外资数据的基础。

  企业实际出资后,应当按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投资者(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金额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内容,缴纳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公司向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后,应于30日内将加盖公章的出资证明书副本抄报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并提供与出资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按出资证明书载明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及币种 (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内容)、出资时间等进行实际投资统计。

  下一步,省商务厅将在落实《通知》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核服务内涵。服务平台更加多元化,充分利用外资网平台,制定和发布外商投资审核服务指南,发布和解读相关政策,征集企业遇到的难题并进行有针对性地集中解答。服务内容更加精细化,针对企业对报送相关材料繁杂、疑问较多的情况,分门别类为企业制作文本样本和清单,使审核环节和各项操作更清晰,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准备申报材料。服务形式更加多样化,完善审核事项的办理方式、办理流程等,进一步提高办理效率,并向企业推出限时办结、即时办结等服务。(记者王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