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出台党员干部行为规范

07.09.2015  11:01
  为贯彻落实“三严三实”和“把纪律挺在前面”有关要求,不断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近日,抚州市出台《党员干部行为规范(试行)》,切实规范党员干部行为,树立党员干部良好形象。

  该行为规范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八项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省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营造良好从政环境的意见》等有关要求,从思想政治行为、廉洁自律行为、工作作风行为、生活作风行为等四个方面对党员干部行为进行规范。该行为规范共16条,要求全市广大党员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肃学习纪律,不断提高理论素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强化宗旨意识,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严禁公款吃喝;严格公车管理;严守廉政规定,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守财经纪律,严禁用公款报销个人费用;严守作息时间,禁止无故迟到、早退、脱岗、旷工;及时请假销假;严守岗位、会议、值班纪律,禁止空岗、脱岗,不得将值班电话呼叫转移;严格依法行政,在公务活动中要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优质高效服务;严守道德操守,严禁参与赌博,坚持勤俭节约。

  据悉,该市要求各级党组织认真抓好该行为规范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规范,以上率下,当好示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对违反本规范的,除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一并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和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抚州市纪委  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