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出台农村五保供养新规 样样有保障

13.11.2013  13:28

抚州市出台农村五保供养新规 吃穿住医葬样样有保障

    抚州市近日出台了新修正的《抚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办理程序,供养内容与标准,五保供养形式,敬老院建设、管理规范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新《办法》施行后,抚州市农村五保户的生活保障更好了。

    《办法》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农村五保对象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是农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

    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农村五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五保供养待遇: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年满16周岁,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且有劳动能力的。

    农村五保供养内容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其中保吃:供给粮油、副食品、燃料及零用钱;保穿:供给衣帽、鞋袜和被褥、蚊帐等生活用品,按季节更换衣被,力求整洁;保住:按照通风、采光、安全的要求,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配置必要的家具;保医: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保葬: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分散供养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村民负责办理。丧葬费用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12个月供养标准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核销。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其就读的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其实行费用减免并提供相关补助;其他必要的费用,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支出,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考取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院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予以资助。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形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乡(镇)政府应当与村委会或者农村敬老院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对农村五保对象的服务落到实处。(来源: 临川晚报 记者 游中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