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04.11.2015  19:50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落实《行政诉讼法》的新要求,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推动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近日,抚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出台了《抚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标志着抚州在创新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上迈出了扎实的一步。

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责任单位、职责分工、负责人的范围等,特别强调了出庭应诉为基本原则,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都应当出庭。负责人不能出庭的,要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进行审查;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解决多年困扰在行政相对人身上“告官不见官”的难题。更好地推动了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有效地提高我市行政执法整体水平,为“法治抚州”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抚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