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出台38条意见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16.05.2016  13:1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三去一降一补”五项重点任务,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着力缓解实体经济发展困难,现结合 抚州 实际,就降低企业成本、有效化解过剩产能、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降低企业成本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处于培育阶段的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认定。(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

  2.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降低企业税费成本。从2016年5月1日起,允许将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设备,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减按2%征收增值税。企业出口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设备,根据税法规定的条件,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商务局)

   (二)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4.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或停征征地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价格认证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费、公路运输行业证照费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等6部门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对从工业企业中分立的生产性服务性企业,免收其产权过户交易费。在对小微企业免征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再免征劳动能力鉴定费、异地绿化费、货物港务费、人防工程使用费、铁路护路联防费。将暂免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长期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市财政局)

  5.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建立抚州市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对照国家和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逐项梳理、审核市本级和各县(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分别汇编出市本级、各县(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将目录清单对外进行公示,并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凡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收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6.加大政府性基金清理力度。自2016年2月1日起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7.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建立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委托职能的清单目录,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资源强制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编办)

   (三)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8.引导金融机构对困难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保持区域信贷规模投放总量平衡。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针对实体经济小微企业投融资需求开展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和模式创新。对金融机构与本市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引导并鼓励金融机构对获得政府采购合同订单的本市中小微企业以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的优惠利率给予政府采购信用贷款。(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

  9.降低担保费率。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由各县(区)政府补贴0.5个百分点。同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0.加强信贷支持。进一步做好“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的推广和续贷工作,财政惠农信贷通贷款期限由一年延长到两至三年,财园信贷通贷款期限由银行根据企业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办、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1.支持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市内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内企业在主板、创业板和海外市场上市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和扶持。(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

  12.吸引金融机构来我市落户。对我市重点产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机构,按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对落户我市且规模为10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且投资基金投资抚州份额占50%以上的,给予100万元补贴,每增加10亿元,增加补贴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当年新引进总部保险资金投入我市重大重点项目的驻抚保险公司,按实际到位资金万分之一的比例奖励该保险公司;对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证券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分别按其投资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的实际到位资金万分之一的比例奖励该证券公司江西分公司或抚州营业部和融资租赁公司;对在我市新设立且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企业倒贷基金给予50万元的开办费补助。(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

   (四)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

  13.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进一步降低工商用户电价,落实电价调整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对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小化肥生产用电除外)各电压等级电价每千瓦时均降低3.62分。对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大工业用电类别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计收的降低2元/千伏安?月,按最大需量计收的降低3元/千伏安?月;三年内对新增工商业电力用户临时接电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25%执行。三年内对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回路及以上供电,用电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对重点工业企业当年新增的用电量给予适当的电费补贴。(责任单位:抚州供电公司、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14.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首期出让年限届满后对项目经营情况和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再视情况续期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为50年,如首期出让年限按30年确定的,土地出让起始价可以按照0.6系数确定;30年期工业用地实行“先租后让”的,前6年租金按总地价的10%确定,招标拍卖挂牌程序也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考核验收达标后再签订剩余年限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相应土地出让金。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等工业用地项目,可按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各县(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实际,适当下调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合理确定履约保证金的征管额度和方式,免收弹性出让年期“先租后买”的工业用地履约保证金。出让年限届满的工业用地,续期出让价格可以结合产业门类、用地年限等进行修正。鼓励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各地利用废弃厂房集中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园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采取租售结合等办法,为民营小微企业解决用地、用房难题。(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委、市建设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5.有效减低园区企业物流成本。鼓励零担龙头企业在我市各县(区)工业园区开展零担物流项目建设,有针对性地为园区企业提供物流解决方案,开通抚州至广东(广州、深圳)、上海、宁波、福建(福州、厦门)等主要省外直发专线,提高运行效率,降低返程空载率,化解园区企业“材料难运入、产品难运出”等问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6.降低通关费用。继续执行对报检的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的政策。取消海关预归类服务、纸质和电子《海关代理委托书》、安全产品后续费用(包括补卡、变更、延期、解锁)、服务器租赁费用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抚州办事处)

   (六)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17.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在2015年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部署,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0%降至19%,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的2%降至1%。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允许在6个月内缓缴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用。医疗保障内部管理的企业按规定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降低工伤出现率低的生产型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8.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上年度不裁员或者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七)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19.进一步健全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县(区)政府设立专项转贷基金,加大对重点企业资金周转的支持,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传导。过桥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鼓励实体经济土地、厂房等资产,依规进行证券化或利用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进行售后回租,盘活存量资源。(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0. 清理规范保证金。清理工程建设领域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种保证金,对一些确有必要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和工程担保方式代替。(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大力推进去产能工作

  21.加大对低端和过剩产能的淘汰力度。强化产业发展导向,严把产业准入关。综合排污、安全、能耗、质量、效益等因素,筛选一批相对低端和过剩产能企业名单,运用市场、技术、经济和行政“组合拳”,分类有序推进淘汰工作,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质增效。(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2.加大对去产能行业的金融支持力度。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排污权抵押贷款和再就业贷款,优化金融服务结构。对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以及有前景、有效益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23.树立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强化环保、安监、能耗、质监等执法约束作用,依据能效、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和亩产效益等标准,依法集中从严、从快查处一批无证无照和环保、安全、质量等不达标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着力优化发展环境

   (一)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24.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实施企业投资项目网上核准和并联核准,明确并公开各环节核准时限和进度;公布行政审批强制性中介服务清单,依托政务服务网,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超市。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务信息办、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25.简化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只批项目建议书,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除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仍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之外,其他审批事项与项目核准实行并联审批。施工许可手续按照“关键程序优先办理审批、一般程序交叉审批、限时办理”的原则办理,即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办理立项、用地证明、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等关键程序后即视为可先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外),同时办理质监、安监提前介入手续,不影响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其他一般程序在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办理齐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审批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时同步核发。全部使用民营资金建设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再强制招标,限时办结项目招标备案手续,允许分阶段提供项目招标要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26.巩固“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进一步简化流程,降低准入门槛,深入推进审批便利化。全面推进住所登记改革,积极开展“一址多照”工作。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企业登记前置、后置审批目录,严格履行“双告知”职责。积极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开展网上办照工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推进企业提质增效

  27.鼓励企业更新设备。对现有工业企业新上鼓励类技术改造项目,若其设备投入超过300万元,按购买设备发票额300万元以上部分的6%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支持工业企业运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融资。对采取租赁方式购买生产设备的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额的20%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28.加快企业两化融合。引导企业通过管理创新和精益生产降低成本。开展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和示范园区评选,对通过验收企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29.推动产业集群发展。落实推动产业集群发展有关政策,市财政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流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和进入全省50强建筑企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

   (三)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30.鼓励打造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质检中心、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高新技术企业和申报国家级研发基地成功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省级质检中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事业单位在我市设立院士工作站,且有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创客之家),海智工作站、远航工程对象,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科协、市人才办)

  31.鼓励发明创造。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一次性奖励专利权人5000元,其中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每项再奖励5万元;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一次性奖励2000元和1000元;企业首次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另外奖励3000元;企业累计拥有国内外有效并应用实施的发明专利10件、25件、50件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当年代理本市专利申请量在800件以上、且代理发明专利申请量在10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2.鼓励开发新产品。对企业当年通过省级专家鉴定,获得省级新产品证书的新产品,一次性给予每个新产品5万元开发补贴;对当年获得省优秀新产品或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企业新产品开发科技人员3万元、2万元、1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33.支持骨干企业带动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发展。对本市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产业联盟等形式,带动市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年累计配套产品采购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34.鼓励优先采购。对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采购项目,在满足需求且质量、价格同等的条件下,鼓励各级各部门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优先选用本地企业产品。鼓励市政工程及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及社会公共领域工程建设项目配套采购工业地产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建设局)

  35.支持企业扩大出口规模。降低企业参加广交会的展位费,对赴境外参展的企业给予全额的展位补贴。对出口企业产品认证、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升级和技术改造等费用,给予相应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五)优化信用环境建设

  36.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抚州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扩大数据采集范围和提高数据采集质量,实现信用信息应用与共享,提升辖区金融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功能,改善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责任单位:人行抚州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

   四、保障措施

  37.健全服务企业长效机制。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行领导挂点帮扶全覆盖。对列入今年全市重点的工业企业,实行市领导挂点帮扶,对其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行县(区)领导挂点帮扶。挂点领导每月深入挂点企业调研,指导协调工作,原则上每一个季度为企业开一次协调会或现场办公会,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8.强化考核督查。进一步加强对各项涉企、惠企政策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追责机制,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导致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并公开通报曝光。进一步加强对各种收费行为的规范整治,坚决查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考核办、市工信委,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之前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文件与本政策措施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同一家企业不重复享受同类补助政策。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有新政策出台的遵照执行。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涉及财政优惠、奖励补贴、补助资金等均由受益财政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