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州市城镇未成年居民相关医保政策调整的通告

10.09.2015  12:09

全市城镇未成年居民(含学龄前儿童、中小学学生等):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5〕190号)及抚府办抄字〔2015〕413号文件精神,确定2015年我市城镇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120元。

参保方式分两种:

一是以学校为单位整体按学年参保的,保险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按其个人缴费的50%建立普通门诊个人账户,2015年9月新学年参保学生个人账户为60元/学年,门诊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二是随家庭按户口参保的,并在2015年9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不需补缴,保险期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及以后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未成年人须执行有关补缴政策。其普通门诊实行门诊统筹管理,门诊统筹基金按当年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的50%建立,按年度在指定的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包干使用,一个年度内每人普通门诊可报销800元。

政府鼓励学生随家庭参保,望广大家长积极响应,主动参保,相互转告。本市高新区户口的到抚州市医保局办理参保手续,临川区户口的到临川区医保局办理参保手续。

抚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