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荣膺第四届全国文明单位

09.03.2015  10:37

近日,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表彰暨学雷锋志愿服务大会隆重举行。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被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第四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标志着抚州市院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迈上新的台阶,为江西检察系统赢回一张极具含金量的国家级综合性名片。

近几年来,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始终将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作为推动检察工作发展的引擎,拓展创建内涵,注重检察文化建设,弘扬雷锋精神。按照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要求稳扎稳打,全面深化文明单位建设,先后开展了志愿服务、文化建设、道德讲堂等主题活动,突出行业和地域特色,在更高的起点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去年底顺利通过了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18大项86小项的综合考评,获得了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