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院长柯军牵头成功调处一起亿元大案

15.01.2015  12:00

        江西法院网讯    日前,经过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柯军亲自指导和多次主持调解,抚州中院成功调处一起土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收购合同纠纷,涉诉金额一亿多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3年2月,江西某机械公司因改造需要,向某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收储的申请。双方经协商,签订了一份《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合同约定:机械公司将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与不可搬迁的机械设备、绿地苗木等交国土局收购,国土局补偿机械公司各项款项8124万元,其中1082万元奖励款项待机械公司搬迁完毕并将上述被收购物交付给国土局后支付。之后,国土局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机械公司除奖励1082万元外7042万元,而机械公司以国土局还应支付其搬迁、停产停业损失为由拒绝搬出。国土局诉至抚州中院,要求机械公司限期搬出并将交付收购物。机械公司应诉后,提出反诉,要求国土局给付奖励费及搬迁、停产停业损失共计2000余万元。

  此案当事人一方为国家机关,另一方为民营企业,案件标的大,涉及投资环境,在当地有较大影响。案件受理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柯军高度重视,他多次听取案件审理情况的汇报,充分了解双方诉求及真实想法,分析和找准了双方争议焦点。随后,柯军提出依照法律、尊重合同、求同存异、搁置争议的审理思路,要求办案部门加大调解力度,并指导制定调解方案和数次做案件调解工作。最终,经过反复协调、释法明理,双方握手言和,达成继续履行合同的双赢协议。

  据了解,去年以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院长、副院长、庭长等带头办难案作为一项刚性任务,下发了《关于推行院长、副院长、具有审判职称的其他副职院领导和中层正职等办案的暂行规定》和《院长、副院长、具有审判职称的其他副职院领导和中层正职等办案的分案规则》,积极推动院领导“回归”法官角色,主办辖区内的疑难、重大、复杂、新类型案件。自该制度推行以来,该院庭长以上领导办理各类案件数量超过300件,取得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