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领导带头开庭办案成常态

09.07.2014  13:40










        江西法院网讯  “现在开庭”,7月4日下午,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敲响,一起贪污、挪用公款案在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型数字化法庭开庭审理。 

  担任此案审判长、主审法官的是该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松涛,这是抚州中院领导带头开庭审案的一个缩影。据不完全统计,抚州法院自今年推行领导办案制度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庭长以上领导共办理案件1320余件,其中主审有800余件,案件发、改情况较去年同期下降三成。

  法庭上,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贪污金额等进行激烈辩论,旁听席前方两侧的液晶显示屏直播了庭审情况。在3个多小时的过程中,庭审进行得有条不紊、规范有序、节奏紧凑。该案将另行择日宣判。庭前,主审法官不仅挤出几天时间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做好阅卷笔录,对案情及控辩要点做到了心中有数。对于庭审提纲,也是审判长亲自制定,并三次进行修改完善。 

  据了解,抚州中院坚持把“院长亲自办案”作为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积极倡导院长主办辖区内的疑难、重大、复杂、新类型案件。为切实落实领导办案制度,该院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此项工作,今年年初,该院还专门下发《规定》,对领导办案、办案类型、考核评查等提出了详细要求。 

   《规定》要求,全市法院院长、副院长、具有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其他副职院领导、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行政部门具有审判职称人员,应当每年主办案件。抚州中院院长每年主办案件1至2件;副院长、具有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其他副职院领导和行政部门负责人,以及行政部门具有审判职称人员每年主办案件3至5件;各业务部门庭长每年主办案件数不少于当年该部门审判人员平均办案数的三分之一。领导办案数量以及各基层法院推行上述人员办案工作,分别列入市中院机关绩效管理考核、个人业绩档案和基层法院目标管理考核。 

  为确保领导办案真正发挥表率作用,《规定》明确要求,领导办案“应当选择具有代表性、新颖性、疑难性的典型案件”,并以列举方法对这些案件类型予以明确。《规定》还要求,院领导依法担任审判长,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在合议案件时,院领导应最后发言。此外,抚州中院还对领导带头办案的操作细则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据介绍,积极推行院长办案制度,通过院领导亲自主审案件,不仅提升了审判能力和管理能力,及时掌握了审判前沿的最新动态,还增强了对重大疑难案件和新情况、新问题的掌控和调研能力,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