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抢修通信电缆触电身亡 供电公司被判担主责

16.04.2015  23:31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4月16日南昌讯(刘媛  夏战龙 记者 陶望平)男子在抢修公司通信电缆时,不慎触电身亡,供电公司被判担主要责任。2015年3月27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判决被告供电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周某等人530998.3元;被告某通信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周某等人227570.7元。

  周某某系某公司通信设施维护员。2014年9月5日上午,周某某在抢修距地面3米高的通信电缆时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被告供电公司等共同勘验,发现事故原因系被告供电公司所属的电线因周边商户偷电导致破损并漏电,该电线与通信公司破损的网络线路交碰,导致电流进入到通信电缆,造成周某某正常工作时触电身亡。

  2014年11月3日,周某某的家人周某等人将供电公司、通信公司诉至法院。

  另查明,周某某和原告等人是农业户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漏电事故的发生,死者周某某并无过错,也非不可抗力造成,属于电力运行过程中发生供电线路被盗电、漏电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应由电力企业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电线因被盗电、破损漏电导致某通信公司通信电缆带电,供电公司未履行安全检查义务,及时发现并排除险情,220伏的电压足以致人伤亡,这一漏电的电力设施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供电公司作为本案发生被盗电、漏电事故电力线路的供电企业,具备电力运行及检修的专业人员,对该线路负有运行和维护管理的责任,其因维护管理不善发生漏电致周某某死亡有过错,供电公司作为产权人依法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通信公司未尽到及时检修线路的义务,也是本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周某某的死亡应承担部分责任。确定承担此次事故责任比例分别为:供电公司承担70%,某通信公司承担30%。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供电公司和某通信公司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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