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华:多次抢劫量刑10年起 多次受贿呢?

24.06.2015  12:41

  年仅19岁的男子张某因家教过严,离家出走。在海淀区逗留期间,因手头拮据,便在某小区内,采取伸手捂嘴的方式进行抢劫,在两个月的时间内连续作案4起,虽然总共抢了不足500元钱,却因多次作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据6月22日《北京晨报》)。

  从被害人描述以及警方证实的情况看,19岁张某虽然抢劫多达4次,但显然不是穷凶极恶,不仅作案手段“生疏”,内心更是充满恐惧,畏手畏脚;既没有给受害者对象造成任何身体伤害,共计抢劫金额也就400多元,法院以张某多次抢劫为由,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尽管这样的判决,从法律条款上不存在任何问题,抢劫罪也属于民愤和危害极大的重罪之一,然具体到张某身上,在传统道德情理上显然难以服众。

  尽管张某在两个月时间内连续作案4起,但因为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以及抢劫行为,显然算不上“惯犯”,且无论作案经验还是犯罪胆量都与人们所想象的“抢劫犯罪”相差太远,甚至在“误拎”被抢对象一兜苹果被要求返还时,张某固然乖乖还了回去。最后一次抢劫,也因为被害人反抗而未能得逞。这样的情形要是出现在其他作案犯罪者头上,注定会发生更严重的后果,从这些“情节”上来看,张某虽多次抢劫,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和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影响,与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判决,显然难以划上等号。

  但是,抢劫犯罪本身对社会的危害和给被害人造成的身体尤其是心理损伤就极其严重,而且抢劫犯罪本身就是一种暴力,既不局限于给受害人是否造成皮肉伤害,抢劫金额也不是主要量刑依据,刑法对抢劫犯罪的量刑主要就看作案次数,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因抢劫1块钱一包烟或是一无所获被判3年有期徒刑的案例更不胜枚举,张某因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法律上不存在任何瑕疵,之所以让人觉得判的“过重”,原因其实有二。

  一是“同情”张某抢劫犯罪的成因,因为父母教育失当又管得“过紧”,使得19岁的张某离家出走,只身一人来到北京,因没有工作和收入,又沉迷于网络游戏,身无分文情况下才壮起胆子铤而走险,尽管两个月实际抢劫得手仅400多元,但这几乎就是张某的全部“收入”,以400多元要在京城生活2个月,其艰难情况是不可想象的,这更说明张某是在极其无奈和多重心理矛盾下实施的犯罪,他也并不想给被抢对象造成任何伤害,对于这样的青少年犯罪,如果法院在强调法律惩处之外,兼顾教育、挽救等综合因素,或更利于张某的改邪归正重新做人。

  其次,相比起张某抢劫4次得手400多元被判10年有期徒刑,公职人员或权力官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贪污受贿数百乃至上千万元所受到的法律惩处,显然要“轻微”许多,几乎所有以贪腐犯罪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官员,他们的贪腐受贿经历不仅有数年甚至数十年,贪腐受贿的“次数”更能达到数十上百。本来依照法律规定行贿受贿超过10万元量刑起点就是10年有期徒刑,但随着贪腐受贿数额普遍“特别巨大”,不但贪腐数十万元屡屡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够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往往都是贪腐受贿数百甚至数千万元的“巨贪”,日前,众所周知的原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安众,尽管受贿金额高达810万元,也仅仅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19岁青年张某抢劫4次得手400多元,与官员受贿无数次“得手”数百万元的犯罪“同刑”,两者给人们心目中造成的落差之大不言而喻。

  显然,19岁初入社会的青年永远不会有“受贿”机会,来钱最快的犯罪方式无疑就是抢劫,而身居要职的权力官员,也永远不会去拦路抢劫,来钱比抢劫更快更多的犯罪,无疑就是利用权力受贿,两者虽然都是犯罪,相比起“巨贪”官员,普通青年张某获刑10年,很难体现法律的公平。人们为张某的“不值”甚至“抱屈”,或正基于此。

  无论遇到任何坎坷和困难,都不能成为实施违法犯罪的理由,张某因抢劫获刑也是罪所应当,但官民之间,因为身份地位权力诸多因素的不同,客观上形成某些犯罪的不可交集,法律就应当在不可交集的犯罪之间争取最大的“公约数”,以寻求法律上的最大公平。另外,有网友就“埋怨”张某法律知识懂得太少,尚若不去抢劫而去偷窃,得手400多元连立案标准都达不到,更谈不上获刑。尽管这是“歪招”,但却不无道理,而由此带来法律公平的思考,则更需要相关司法机关去认真面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