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抢夺老弱病残者 750元即入罪

29.05.2014  18:33

  记者28日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江苏省办理抢夺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体数额标准确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在不同的量刑幅度内定罪量刑。

  江苏执行的具体标准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具有“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等十种情形的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标准按照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即750元)确定,降低了该几类具有特定情形抢夺犯罪的入罪门槛。另外,数额标准的确定还进一步明确了抢夺犯罪“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

  据悉,该标准已于28日下发全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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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熊灵 通讯员 曾志明 谢建春 政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