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抽样调查:犯罪呈低龄化 出现新罪名
漫画/高岳
法制网记者朱磊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近日完成了《2013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报告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象显著,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以14岁、15岁、16岁的居多,其中14岁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明显上升;除传统罪名外,未成年人犯罪还出现了新的罪名。
“我国社会发展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和价值多元化的新阶段,社会矛盾明显,在一些领域还十分复杂,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对此,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积极协调推动各方面工作,并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特征、客体特征、心理特征、外在环境、犯罪年龄、犯罪罪名、危害后果和组织程度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进一步高度重视、加强工作。”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秘书长路琦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未成年人犯罪涉及新的罪名
为深入掌握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科学探索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征、主要原因与一般规律,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2013年,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课题组先后分别赴陕西、吉林、北京、天津、广西、山东、河南、河北、四川、湖北等10个省、区、市的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狱、社区、学校等场所开展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问卷调查、一对一个案访谈、实地考察等形式,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进行了调研。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研究部副部长姚东介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所涉及的常见罪名主要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罪、诈骗罪、抢夺罪等罪名,近几年又涉及一些新的罪名,例如,危险驾驶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强迫劳动罪等。此外,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情况来看,抽样调查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以14岁、15岁、16岁所占比例居多,某些犯罪低龄化现象显著。
“从未成年犯居住地区情况看,在我国,未成年犯的居住地区主要在农村,样本统计表明,未成年犯在不同居住地区所占比例情况不同,其中,乡村为48.8%,城乡接合部为18.2%,商业居民区为12.8%,集镇居民区为10.8%,工业居民区为5.2%,机关学校区为2.3%。从统计可以看出,居于首位的是乡村,达到48.8%,接近二分之一,这是与我国以农村人口为主体的人口结构状况相联系的。排在前三位的是乡村、城乡接合部、商业居民区,三者的总和数达到79.8%,接近80%。”参与此次调研工作的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董泽史博士补充说。
多种原因易致未成年人犯罪
在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时,路琦说,未成年人犯罪是客观原因与主观原因、环境因素与个人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路琦指出,从宏观的社会环境因素来看,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进入城市的农村人口由于经济收入、文化素质等原因并不能真正完全融入城市生活,逐渐产生与城市主流文化(社会规范)不太一致的亚文化,在居住区域上形成农民工、城市相对困难群体聚集的“城中村”,而这些受亚文化熏陶的“城中村”容易成为城市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区”。
路琦分析认为,从微观的社会环境因素与个人主观因素看,犯罪是人的反社会化人格的体现,人的社会化是通过家庭、学校、社区、大众传媒等媒介来实现的,家庭、学校、社区、大众传媒等是人的社会化媒介,这些媒介健康成熟与否直接影响人的社会化,而在一些发展相对落后、功能不健全、亚文化盛行的社会化媒介中,未成年人较容易产生犯罪人格,由此,在诸如欠缺健康文化活动场所的社区、教育管理功能不完善的学校、亚文化盛行又缺乏规范管理的歌舞厅、游戏厅、台球厅和网吧等环境下,未成年人容易滋生犯罪。她介绍说,抽样调查显示,普通学生比未成年犯更经常去图书馆、青少年宫和文化馆等场所,前者的比例比后者依次高出33.0%、10.6%和7.9%,差别较大。相反,未成年犯比普通学生更经常去歌舞厅、游戏厅、台球厅、网吧、洗浴中心和电影院,尤其是歌舞厅、游戏厅、台球厅和网吧,前者比例依次约是后者的10倍、8倍、7.8倍和7.5倍。
董泽史表示,未成年人心智正处于快速发育阶段,尚未定型,情感与理智发展变化迅速,受不良外在环境因素影响极易出现其中一方面快速发展而另一方面发展滞后的不平衡发展情形,从而影响未成年人健康人格形成。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而言,未成年人犯罪的外部客观因素最终要转化为内在主观动因,作用到未成年人的情感与理智之中,进而改变未成年人的心理结构,其中一个方面过度不良发展后,则会导致心理结构失衡,心理发展曲线呈现病理特征,犯罪心理形成,未成年人犯罪也由此发生。
应完善预防犯罪工作体系
未成年人犯罪与吸毒贩毒、环境污染并称为世界“三大公害”,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世界性难题。
“对于如何更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在努力研究和探索。我认为,应努力通过构建以相对独立的实体化协调办事机构为核心的,相互关联、相互支撑的‘六化’预防工作体系,即通过建立健全实体化的协调办事机构、专业化的工作队伍、系统化的工作模式、科学化的决策机制、法制化的预防体系和网络化的管理服务系统,实现服务管理创新,从而进一步推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取得更加扎实的成效。”路琦说。
路琦强调,在当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任务较为紧迫的情况下,尽快建立健全相对独立的实体化协调办事机构是进一步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根本保障,这应该是重要的战略决策问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是个系统工程,需要进一步统筹考虑、系统规划,需要各级协调机构的各个成员单位间各司其职,衔接顺畅,进一步形成更有效的工作机制。如对进入司法程序的失足未成年人来说,要有效预防其重新违法犯罪,需要加强司法一体化建设,需要完善公检法司配套工作体系。
路琦呼吁,应积极努力改变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力量不足的现状,尽快培育发展专兼职工作队伍。要通过推动学科建设,来持续稳定地培养专业人才。与此同时,路琦建议,要尽快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不断健全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为更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犯罪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