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冷漠拆迁不超5%的民利
8月初,深圳在内部征集意见的《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稿150731)》(以下简称《草案稿》)显示,其在维持“政府引导,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充分发挥资源市场化配置作用”主导机制的同时,首次提出了“产权置换按照建筑物使用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测算,置换比例(即拆赔比)不得低于1:1,但是不得高于1:1.3”和“如果不愿参与权益转换和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权利人不超过5%,则项目实施主体可以申请区政府强制征收不愿参与权益转换和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权利人的房地产并出售给项目实施主体”等突破性条款。(8月12日南方都市报)
随着城区改造不断推进,一些地方强拆和反强拆的纠葛一直发生着,拆迁者与被拆迁者亦常陷入紧张状态。究其根源,就是拆迁补偿存在较大分歧,并由此演变成激烈的矛盾对抗。曾记得2010年强拆盛行时,就发生过拆迁悲剧,如: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等,就是因房主不接受拆迁方案而引发的拆迁悲剧。这系列强拆事件也促使国家新拆迁条例出台实施,使暴力拆迁得到有效遏制。然而,就在拆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之时,作为改革前沿阵地的深圳,却要出台《草案稿》,意图通过立法方式把不超5%的拆迁户又重新归于强拆范围。笔者以为,打着“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旗号实行强拆,无疑是张扬拆迁刚性,抹杀了小部分业主的利益,这种不顾拆迁不超5%民利的立法,有违上位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要义。
事实上,我们当下的社会正处在快速转型期,不同利益群体,必然存在各种各样利益诉求,相对不同利益主体怎样进行沟通合作,就更需要公权理性。拆迁体现整体公共利益,其中亦包含有不超5%的民利。如果法律规定可以对这不超5%的业主实施强拆,暂且不说数据判定问题,既便对一户“钉子户”实施强拆,引发的跟风效应必然兴起新的强拆风潮,又将引发新的拆迁“对峙”,破坏社会理性气氛,加剧社会矛盾和冲突。
应当看到,市场化改革也是法治化改革。在当前转型的特殊时期,民生福祉,为民众造福应是考量政府工作的首要标准。虽然深圳市更新进程仍处于“拆不动、赔不起、玩不转”的困境,但试图把行政拆迁上升为法制手段来强行推进城区改造,既有违于社会法治化这一现代治理方法的本质内涵,更不利于处理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如果把冷漠拆迁不超5%民利的法令强推出台,很容易使人误判社会法治方式,片面认为政府官员与开发商是利益共同体,进而引起民众反感和对抗。
可以说,城区拆迁工作要求得和谐,就必须把无情的拆迁变成有情的安置。即:按照国家新拆迁条例规定,既把“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又把“公正补偿”作为拆迁重中之重,更应杜绝行政权力滥用的隐忧,特别是关注那些特困无房户、无能力购买新房的家庭,让他们能够“居有其所”,从而防止出现“钉子户”,保证拆迁始终在和谐气氛中进行。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稿》中“比例不超5%可以申请强征”,存在着5%群体与95%之间确定范围由谁来说了算,怎样评定的问题?还存在,不超5%被拆业主的诉求如果是合理正当的,又该如何得到保证的问题?表面看来,《草案稿》以不超5%来确定少数被拆迁户,但作为维护民意的政府,绝不能用少数与多数的计算方法来强行拆分民意,尤其关系到民生利益时,更应对拆迁过种中的利益冲突保持理性认识,坚持解决矛盾冲突的诚意,协调矛盾,促进各方利益平衡。当然,深圳以法规形式代替行政拆迁,亦是一种法治进步。但对处于弱势的被拆迁群体,在制定《草案稿》时,还是应多倾听民声,顺应民意,维护民生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