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婧:别让“拆错了”成为强拆逃责的借口

31.03.2015  14:19

  3月29日凌晨,在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三路罗家墩社区,多户居民共计近千平方米房子遭遇强拆,两户在家睡觉的居民拆除前被赶出家门。古田街道办相关负责人称系拆迁公司误拆。(3月30日《楚天都市报》)

  其实,要判断是真的“拆错了”,还是以“拆错了”为借口行强拆之实,其实是很容易判断。第一,拆迁房屋是重大事项,拆迁之前一定要核实相关手续,还有居民在房屋里睡觉,将其赶出家门拆迁,恐怕不是一句“拆错了”就可以蒙混过关的。第二,要看所拆掉的房屋是否本就在拆迁计划之内,如果确实就根本不在拆迁计划之内,“拆错了”也许有可能,但如果本就在拆迁计划之内,那究竟该拿什么来证明是“拆错了”呢?

  武汉被“拆错了”的这块地,市政府已经下达了征收公告,拆迁后将用于修建一座公交首末站,只是还没有与所有住户签署补偿协议。也真是“巧合”,被“拆错了”的正是那些还未签协议的“钉子户”。更有趣的是,街道办已委托了独家拆迁公司,居然表示“不知道拆迁是谁所为”;当然,街道办的盘算已经很明确了,“将积极协调,尽快让他们得到合理补偿”。房屋已经被拆了,所谓的“合理补偿”,还不就是政府自说自话。

  “拆错了”式的强拆,武汉并非首次发生。基层官员之所以热衷“拆错了”式的强拆,可谓一箭三雕:一是上级的压力,或者腐败的勾结,迫使基层官员不得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任务;二是“拆错了”是一个万能逃责借口,往往最多是道个歉,给予所谓的“合理补偿”了事,即使有事儿,也可以把责任完全推给拆迁公司;三是杀鸡骇猴,没达成协议也拆了,补偿也就那样,胳膊扭不过大腿,剩下的“钉子户”就看着办,越不听话结果越惨。

  是否是真的“拆错了”,明眼人一看便知,所谓的错拆,不过是为强拆者找到的借口罢了。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是“拆错了”,显然不应该让运动员给自己当裁判,至少检察院应该装模作样地公诉一下,由法院来判决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吧。

  只有拆迁公司不敢强拆,才能避免“拆错了”。乱世要用重典,对拆迁组织者、拆迁者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量刑,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对于背后的官员,也理当进行全面深入调查,事实已经证明,贪腐官员中并不乏所谓的“干臣”、“能吏”。即使官员真的没有违法之举,但连老百姓的房屋都能“拆错”,至少证明了这些官员践行群众路线不够,而且还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给个党政处分,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吧。

  可以这样说,“拆错了”是否会成为强拆逃责的借口,在某种程度上,正体现着这个地方的法治水准和政府文明治理的水准。官员、拆迁者、执法者、司法者都应该明白,今天是似乎与你无关的老百姓的房子被“拆错了”,说不定哪一天就轮到你的房子被“拆错了”。法治不彰,即使不是房子被“拆错了”,也有可能是其它方面被“弄错了”,大多数冤假错案不就是这样发生的吗?沉默、装傻,最终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