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情人偷人拉她裸体巡街 男子被判强制侮辱妇女罪

24.09.2015  15:14

  女子林青赤裸身体被情人拉上街头,眼里噙着泪水蹲在路面上,围观人员越来越多,终于,林青无法忍受这巨大的羞辱,一头向路过的车撞去……日前,记者从安义县法院获悉,被告人王超犯强制侮辱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你这么不要脸、偷人,拉你去游街,拉你去麻将馆和你哥家,让你丢人现眼。”在法庭上,林青说,男友王超就是这样在大街上骂她的。1999年,林青嫁到了湾里区,但最终离婚了。2010年起,林青成了王超的情人。

  2014年3月22日6时30分许,在安义县的保安宾馆,王超翻看林青的手机时,发现林青在微博上写有想念前夫的话语后非常气愤,于是辱骂林青,并强行将赤裸身体的林青推出门外。面对门外的哀求声,王超非但拒绝林青进房,还强行将赤裸的林青拉至繁华的文峰路示众。

  面对围观的路人和各种眼神,林青蹲在地上号啕大哭。与此同时,王超不断地对围观市民叫喊着:“她是我老婆,她偷人,我就是要让她现世,让她丢人现眼。”满脸羞愧的林青自感无脸见人,于是欲寻短见,见一辆商务车驶过身边,便猛地撞向商务车。吓得商务车司机急忙刹车,这才让悲剧没有扩大。最后,迫于围观群众的指责,王超让林青离去。随后,林青向公安机关报案。

  安义县法院一审认为,王超因不满林青对前夫的思念,为报复泄愤,将赤裸身体的林青推出宾馆房门外,并强行拉至大街上公开示众及用言语加以侮辱,导致林青因羞愧试图自杀,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尊严权,且情节严重,已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

  王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案发时王超与林青系情人关系,案件的发生与双方发生感情纠纷有一定的关系,可依法从轻处罚;王超又曾因殴打他人被治安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全案案情、案发原因和王超的犯罪情节、案发后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情况,法院以王超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记者刘永波)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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