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院依法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新闻发布会实录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江西法院按照“两高一部”的统一部署,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并公布10起典型案例。同时,通报全省法院开展联合惩戒、集中曝光失信被执行人的工作情况。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两个司法解释,今天我们一并予以介绍。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高度重视,作出了“切实解决执行难”、“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等一系列重要决定。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2014年7月2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省高院在全省法院部署开展“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时,明确将集中打击规避执行、阻碍执行行为重点工作任务之一,要求全省法院集中对一批存在规避执行、阻碍执行行为的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等强制手段。这项工作与“两高一部”随后部署的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方向一致、要求吻合,体现了工作的前瞻性,也打好了“提前量”。2014年10月底,“两高一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这次专项行动主要针对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两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集中打击:一类是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犯罪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最后依法定罪量刑。另一类是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妨害执行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需要进行司法拘留惩戒的,由各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其中行为人逃匿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送交拘留所进行拘留。
专项行动开始后,全省法院迅速行动起来,集中精干力量,进行摸底排查,敢于亮剑,敢于碰硬,果断出击,促使一批“骨头案”顺利执结,一批“老赖”被司法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专项行动已告一段落,取得初步成效。据统计,2014年10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全省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202件、涉及218人,实际判处33件41人。移送妨害公务罪4件6人,实际判处2件4人。移送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10件11人,实际判处2件2人。法院采取司法拘留1125件1114人。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908件862人,实际协助查控203件196人。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一批抗拒执行的行为人受到法律惩处,有效遏制了各种抗拒和规避执行现象。下一步,省高院将着手建立打击拒执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目前,我省公检法三家《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省公安厅、省检察院意见,我们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最新规定,继续对意见修改完善,使之更有操作性,从而推动指导我省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深入开展。
在这次专项行动中,我们收集了许多公、检、法三家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例,从中挑选出郭志武、胡小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等10个典型案例进行公布。这10个案例,有7件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3件是被人民法院实施司法拘留。7件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中,有5件属于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有1件属于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还有1件属于同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3件被司法拘留的案件中,有1件属于拒不履行判决义务,1件属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1件属于妨害民事执行,且被处罚对象分别为区人大代表、党政机关干部和政法机关干部等特殊被执行主体,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从犯罪情节来看,既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进入刑事追诉程序后仍不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受到从严惩处的;也有被执行人被刑事立案后,主动履行了义务,认罪悔罪,被酌定从轻处罚的。总之,对这些被告人的量刑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发布这些典型案例,旨在向全社会昭示,依法及时履行或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个被执行人或相关协助人员的法定义务,任何心存侥幸,想通过违法手段逃避履行法律责任,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的,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即便是行为人因为抗拒执行受到了刑事处罚,仍然不能免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相反,行为人只有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有可能依法获得从轻处罚,甚至免除刑事处罚。
二、联合惩戒、集中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工作情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法治江西”建设也把促进社会诚信作为重点任务之一。当前,社会诚信由各部门分散建设向全社会共同推进转变。执行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就是依法制裁违约背信,保护诚实守信民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如果胜诉权益无法兑现,不仅影响当事人权利和司法权威,还会影响社会价值取向,助长不良社会风气。人民法院在加大强制执行力度的同时,积极运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联合各有关职能部门对“老赖”实施联合惩戒,向社会曝光“老赖”名单,有利于营造“守信者赢、失信者亏”的良好社会氛围,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树立规则意识,促进有序竞争,有利于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截止2015年7月15日,全省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已公布“老赖”信息59725条(含自然人54139条,法人和其他组织5586条)。为了进一步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各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范围正在不断拓展,力度也在日渐增强。根据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八部门签订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备忘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包括禁止乘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是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联合惩戒的效果看,截止2015年6月15日,全国法院与民航、铁路部门密切协作,已经拦截失信被执行人购买飞机票94082人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列车软卧38789人次。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支付宝等电商平台实现专线连接,实时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限制“老赖”在淘宝、天猫进行奢侈品交易,以及在线上预定机票、酒店、租房、租车、申请网商银行贷款等新兴网络消费行为。上星期,最高法院公布了修改后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把限制范围扩大到G字头高铁全部等次的座位和动车一等座以上座位;同时把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纳入了限制对象,解决了长期以来不能对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信用惩戒的问题。另外,省高院近期已经从全国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导出了我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目前已向人民银行、20家商业银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部门自动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下一步,省高院要进一步扩大联合信用惩戒的部门和范围,通过与网络技术对接,向省直各部门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省直各部门在自身职能范围内予以应用,失信被执行人将在我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
除了联合惩戒以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各地法院还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予以公布。2014年10月底以来,按照省高院的统一部署,全省法院开展了集中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活动,共向社会曝光典型“老赖”9281名。集中曝光以后,有948名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或履行义务,或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或作出还款承诺,执行标的额达12094万元,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去年下半年以来,省高院联合省文明办、省人保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等部门每季度发布“江西诚信红黑榜”,现在已经发布了4期,将61名典型“老赖”纳入“黑榜”名单,社会反响强烈。下一步,省高院将要求各级法院建立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常态机制,加强与文明办等部门合作,做好“失信被执行人黑榜”的发布工作,并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新闻客户端、户外大屏幕、公交车移动电视等各类社会媒介,定期、持续、深入地向社会曝光“老赖”。
三、《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以立法解释、联合通知的形式,对该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过规范,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实践中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手段和方式更趋隐蔽性、多样化,需要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程序、适用条件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及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以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确保相关规定符合立法精神,充分考虑与现有的立法解释相关规定和即将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衔接。二是兼顾刑事审判及执行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确保解释符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三是充分体现刑罚的谦抑性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入罪条件,明确酌情从宽、从重处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共八条,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规定负有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三类八项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一类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情形。第二类为“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包括“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拒执行为。第三类是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是明确了酌定处罚情节的适用条件。规定对申请执行人为弱势群体的涉民生执行案件,如申请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同时,为了鼓励被告人积极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使执行案件得到实际执行,规定在一审宣判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执行义务的,量刑时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包括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是规定了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1979年刑法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规定在同一条文,实践中作为自诉案件办理。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出台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曾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公诉案件,但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六部委”重新作出《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拒执罪案件是否属于公诉案件未予明确。为适应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需要,本解释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自诉案件立案受理。同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判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从而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追诉程序由单一的公诉程序改为公诉与自诉可以并行的程序。
四是规定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本解释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及犯罪结果地,而拒执行为的主要结果就是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执行法院所在地可以纳入犯罪结果地范围。因此,明确一般情况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也更有利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追诉程序的推进。如果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更为适宜,或者发生管辖争议的,则按法律规定处理。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的首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王秀容诉张忠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这是江西法院受理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刑事案件。
四、《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的有关情况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得旅游、度假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该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取得了积极、明显的效果。但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该解释部分规定需要进行及时修改。
此次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的决定》,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
一是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原“限制高消费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的限制,侧重于对各种大肆挥霍、奢侈消费行为的限制,防止被执行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但因不同地区收入水平及被执行人情况的不同致使“高消费”的标准难以统一界定;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品以外的财产,人民法院均有权采取执行措施。作为信用惩戒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大惩戒力度,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空间,对被执行人一些非高消费行为依法也应当予以限制。据此,此次修改首先将原司法解释名称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拓宽了限制消费措施的范围。并对主文中涉及“高消费”的内容全部作相应修改,明确规定,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二是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是人民法院对具有不同拒不履行情节的被执行人依法可以采取的两种不同制裁手段。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恶意更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应当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各种方式的信用惩戒。对失信恶意更高的失信被执行人应当全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此次司法解释修改对此项内容予以明确,有利于两个司法解释在适用上的衔接。
三是增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增加对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第二,加大对单位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限制力度,单位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明确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四类责任人员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同时,在严格限制的基础上,设置了权利救济程序。明确对相关责任人员因私以个人财产进行的消费不予限制,其可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查证属实的,应予准许。
我要通报的情况就是这些,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