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院出台指导意见加大适用新型执行措施

15.10.2014  10:59

  本报讯 李哲 新法制报记者杨海涛报道:记者昨日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10月13日出台了《关于适用新型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全省法院加大适用新型执行措施,充分发挥新型执行措施的强制、惩戒和威慑作用,提升案件执行质效。

  提升案件执行效果

  近年来,国家为有效破解“执行难”,陆续通过立法或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认了财产报告、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悬赏执行、强制审计等一系列新型的执行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江西法院依然普遍存在执行措施手段运用单一、综合运用执行措施能力不强的问题。为进一步依法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提高全省法院适用新型执行措施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指导意见》。

  据介绍,《指导意见》分为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悬赏执行、强制审计等六项新型执行措施进行了系统规定,明确了适用情形,细化了程序节点,以有效提高新型执行措施适用的针对性和规范性,各个部分相互独立又内在关联,涵盖了当前执行工作中主要的新型执行措施。同时,对《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新型执行措施的规定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整合,并紧密结合执行实践,细化了程序节点,使新型执行措施的适用更具有系统性和操作性,从而充分发挥新型执行措施的强制、惩戒和威慑作用。

  最大限度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

  据介绍,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一项有力的信用惩戒措施。今后,法院在失信被执行人工作和生活的区域内,将利用市民广场、步行街、百货商场的露天显示屏,公交车移动电视,农村集贸市场、村委会公告栏等信息载体予以公布,让“老赖”无藏身之地。在公布的同时,法院也将采取必要的措施,平衡保护隐私权,防止公民信息被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记者了解到,为防止执行措施滥用,《指导意见》对新型执行措施的作出规定:“由执行员报执行局局长审核,院长审批。

  同时,全省法院将以《指导意见》的出台为契机,进一步依法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加大适用各类新型执行措施,坚决打击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最大限度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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