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挟尸要价”频现,政府救济不该缺位

15.12.2015  09:11
原标题:“挟尸要价”频现,政府救济不该缺位

  原标题:“挟尸要价”频现,政府救济不该缺位

  ——本文系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12月6日宝鸡峡引渭工程灌溉管理局魏家堡水电站员工发现一女尸后,并未第一时间报警,而是找到家属索要6000元打捞费。该水电站工作人员与家属就打捞费讨价还价,最终以1500元将女学生遗体打捞。同样的事情还发生在12月3日,邓钢明儿子遗体于金沙江与雅砻江交汇处被渔民发现。邓钢明和妻子前去认尸,渔民索要1.8万元捞尸费,经民警协调,邓钢明付了5400元后,渔民将其儿子遗体打捞上岸。

  生命本无价,但是逝去的生命价值几何?层出不穷的“挟尸要价”,俨然给逝去的生命定了个贵贱高低。尽管舆论对要价的当事人一片讨伐之声,但究其根本,挟尸要价现象拷问的不仅是个别人的良知,更多的是公益性救济的缺位。

  每逢“挟尸要价”出现,各界伦理谴责和良知拷问便随之而来。然而为何谴责和拷问之后事态平息,每隔不久类似的要价风波又起?这就好比扬汤止沸,单纯的良心谴责与舆论导向已经无法很好地应对事态的高涨之势,屡次讨伐不止的背后实际是政府公益性救济的缺失。并非是说谴责和拷问毫无用处,它固然可以引发对社会公德的反思,只是面对这种层出不穷的事件,思想性的讨伐势必要与公益性的救济相辅,才能标本兼治。

  由于溺水死亡是小概率事件,打捞尸体又需要一定的设备和技能,因此我国溺水打捞行业尚未普遍建立,也没有相关规章制度对打捞程序、价格管理等进行规范,各地政府多数没有设置相应的公共服务部门。

  有人提出由消防部门打捞尸体无需收费,但是因打捞尸体因其困难性和立法界定的缺失,使得消防部门师出无名。据消防法第37条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遗体打捞是否属于消防应急救援工作内容模棱两可,况且消防部门未必能够有效完成打捞遗体的工作。

  如何解决“挟尸要价”问题,国外的做法值得学习,欧美国家政府为此专门设立了溺水事故救援队伍,并有许多活跃的民间水上救援团体,由政府提供救援资金和设备,并且还对他们进行专业培训和定期的应急演练,政府公共救济和民间自发救援相辅相成,从根本上杜绝了“挟尸要价”这种畸形现象。

  结合我国的国情,可由渔政等部门成立打捞救援队伍,为溺水逝者家属提供打捞的基本服务,同时与民间水上公益组织联络成立民间团体,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在兼顾成本的基础上成立溺水救援基金。同时据我国消防部门职能特点,界定打捞遗体与消防救援关系,将遗体打捞作为消防应急救援的一部分,必要时提供紧急援助。三管齐下,就能最大程度避免“挟尸要价”事件的再次发生。

  文/韩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