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转移资产封锁账目 乐平一商人心怀不轨坑害合伙人

05.03.2014  13:59

  中国江西网讯 供不应求的订单、效益可观的利润,这种诱惑对浙江商人马金法而言难以抗拒。然而两年多下来,他却几乎亏得血本无归,究其原因,不是市场突变衍生出的风险,而是其合伙人的贪念。

  3月1日,马金法专程从浙江赶赴南昌,向本栏目讲述了他在景德镇参与合作办厂被骗的经历。

  浙江商人到乐平投资400万元

  2006年,马金法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叫余金艳的男子。朋友向其介绍,余金艳的乐平市金艳纺织有限公司决定扩大生产规模,但苦于没有资金。对此,马金法说:“我恰巧认识常年需要大量纺织成品的公司,于是决定入股。”

  2007年1月22日,马金法与余金艳签订了《乐平金艳纺织公司企业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依照协议双方各占50%股权,马金法需根据公司生产线的施工进度,分期分批给余金艳垫资。马金法说:“根据这个协议,我向公司垫资的总额超过400万元。”

  合伙人躲避账目清算终败露

  对于这项投资,马金法信心满满。然而,随着一笔笔资金打入余金艳的账上,产生的效益却并非事先的预料,反而总是亏损,以至于在2011年到了无法正常生产的地步。此时,马金法觉得公司一定出了大问题,几次找到余金艳想清算账目,但都被对方回绝。马金法说:“最后我没有办法,只好把他起诉到法院。”

  2012年5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余金艳给付马金法人民币347万元。此后不久,余金艳也因挪用公司财产被公安机关关押。但马金法表示,迄今为止,他未收到被告任何费用。

  3月2日,本栏目记者专程赶赴乐平试图对余金艳进行采访。结果发现,乐平金艳有限公司老厂已经改制,土地证用于房地产开发,新厂没有生产,无人接待。

  “案中案”引发再次诉讼

  案件审理结束后,马金法随法院执行局在执行阶段发现,公司法人余金艳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260万元,其中的38万元用于购买了一块地皮,并于2011年11月16日签订协议,将购买的土地使用权给了其儿子余明控股的“江西金明纺织有限公司”,如今这块地皮市值已涨十余倍。

  马金法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9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等相关规定,余金艳此举侵犯了自己的利益,土地属于公司所有,自己享有50%的权益。

  2013年9月24日,马金法以自己作为金艳纺织有限公司的股东为由,将公司法人余金艳再次告上法庭,要求享受新厂50%股份。

  今年1月28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土地使用权均属于其与金艳纺织公司合作期间的债权,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双方的债权关系已经做出认定,且该判决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便驳回原告马金法的起诉。

  对此,马金法表示,之前的判决是双方间的债务关系, 这次起诉的,是发现公司法人余金艳在双方合作期间,以公司和法人的名字重新买地建厂,这些事情都发生在双方合作期间,按照公司法规定,他理当享受新厂50%的股份。

  马金法已依法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已依法受理了此案。对于此事的进展,本栏目将继续追踪报道。

  中国江西网记者 倪晓锋

 

来源: 中国江西网-江西日报
编辑: 李成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