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环境终身追责”是亮点也是难点

03.07.2015  17:26

  “损害环境终身追责”是亮点也是难点

  作者:龙敏飞

  习近平总书记7月1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强调,生态环境保护要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7月2日《新京报》)

  眼前的雾霾天一年比一年多,脚下的毒土地一次又一次曝光,无论远近的山水都日渐污染与荒芜……公众周围生活的环境,的确是“日益恶劣”。这些事情,从来都不是“一夜之间”的变化,也不是突发事件,而是长年累月的改变与积累。对于污染而言,“无远虑有近忧”的说法,显然是适用的。毕竟,若领导干部没有必要的远见,对于环境而言,必然会有近害。这样的常识,早已为惨痛的现实所佐证。

  在这样的境况下,去年国办下发红头文件,要求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而自此之后,各地“损害环境终身追责”的规定也不断出来,今年1月,安徽等地跟进;5月,长沙实施最严环保制度;6月,江苏重拳打击违法排污……类似的举措,瞬间如雨后春笋一般冒出来,一方面是一种环保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也是一种积极的应对。对于这样的跟进,公众只能说“多多益善”,更希望这能得到更好地执行。

  不过,“损害环境终身追责”是亮点也是难点。为何这样说呢?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由于机构、人员、事项等的改变,“终身追责”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在操作上无疑有着较大的困难。如果有关人员态度消极、甚至帮忙隐瞒证据,若想查清楚真相,更是难上加难了。况且,在部门机关里面,还有一个万能挡箭牌叫“集体研究决定”,倘若相关人等以此为挡箭牌,是法不责众还是参与者皆处罚呢?这的确是一个问题。

  更何况,既然是“损害环境终身追责”,那么在任上的损害环境行为,更应是严厉追责。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是一个县或一个市的一把手损害环境了,那么该由谁来监督处罚呢?同级别的环保部门是否有这样的权力与勇气呢?倘若没有,相关制度规定岂不是要沦为一纸空文?就此来说,为了让终身追责成为一种现实可能,仍然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级政府与环保部门的职责划分,使环保部门的执法都“抓铁有痕,踏石留印”。

  善法还需善治,这般常识人尽皆知。既然如此,对于“损害环境终身追责”这样的善法,仍然需要更多配套制度的无缝对接,如此才能更好地确保执行力,而不让其沦为“观赏性规定”:一方面,对于“集体研究”这样的挡箭牌,应厘清责任划分,甚至可以按着“一把手负责制”来处理;另一方面,对于其他的监管与权力分配的问题,同样需要有一整套的程序,不能让相关人等钻了法律的空子,以便更好地呵护好生态环境,让碧水蓝天不只存在公众的记忆里。(龙敏飞)返回光明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