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毁三清山“巨蟒峰”案:两人获刑 赔偿600余万元

31.12.2019  11:13

  中国江西网/江西头条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 焦俊杰 报道:12月30日,记者获悉,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及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宣判。

  被告人张某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毛某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张某明、毛某明、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人民币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赔偿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支付出的专家费15万元。

  经查,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峰”,在峰体打入岩钉26个。经专家论证,三被告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

  上饶中院认为,世界自然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作为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性资产,应当受到法律最严格的保护。三被告人的行为,对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国家重点保护的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中的核心景点“巨蟒峰”已造成严重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故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