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出让收入将用于污染防治

11.04.2016  11:19

    (江西日报记者林雍)日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联合印发《江西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据了解,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按照“谁污染谁买单”的原则,排污单位需要购买排放权。我省曾在2014年底公布实施《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确定试点污染物为“十二五”期间国家要求进行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试点期间,在全省造纸、印染行业排污单位开展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全省火电、钢铁、水泥行业排污单位开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根据试点进展情况,我省将适时增补其他污染物,并逐步向全省其他行业或领域拓展。

  《办法》明确,政府采取定额出让或通过市场公开出让(包括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排污单位应缴纳的排污权使用费数额,并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单。排污单位应当自接到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排污权使用费。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最长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办法》规定,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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