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指导意见出台

11.10.2015  10:37

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日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 、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联合制定《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

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企业棚户区,其改造对象为:国有工矿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属于在被改造的工矿棚户区范围内的住户;居住的房屋属于需要进行改造所列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情形之一; 在其他地方没有产权房的。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有,原地安置,拆旧建新,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方可拆迁,并做好职工过渡安置;异地安置,房屋征收部门与住户必须签订改造安置协议,待异地新房建成交付使用后,严格落实安置协议,搬新房,拆旧房;货币化安置。采用货币化安置的,参照《关于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鼓励货币化安置的实施办法》执行。

意见》明确了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采取政府补助、银行贷款、规费和税费减免、企业支持、职工自筹、市场开发等多渠道筹措资金。《意见》还对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户型面积、建设用地供应、完成的标准、房屋产权办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明确了省政府对全省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要明确具体工作责任和措施,把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当地改造规划和计划,落实资金补助、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记者刘芝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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