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在全国率先推进城镇贫困群众全面脱贫解困

08.03.2018  14:21

  3月6日,我省出台《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国率先推出城镇贫困群众全面脱贫解困系列举措,对全省88.61万城镇贫困群众进行系统帮扶,确保到2020年城乡贫困群众同步实现全面小康。

  2016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江西时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不能少。”牢记总书记重要要求,江西着力推进精准脱贫攻坚工作,2017年,井冈山市、吉安县相继脱贫摘帽,瑞金市等6市县达到摘帽标准,全省贫困发生率降至2.37%。在此基础上,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认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不能少,既包括农村贫困群众,也包括城镇贫困群众。要结合城镇贫困群众的实际,全面编密织牢城镇保障网,确保城镇贫困群众在小康路上一个不能少。

  根据《意见》,我省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城镇贫困群众贫困线,将原有67.73万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帮扶对象,提高保障标准、强化保障措施。同时,针对因病致困致贫等现象,将收入达到贫困线以上、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内且发生重大支出,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20.88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群众纳入帮扶对象,由财政出资按一定标准助其购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

  《意见》突出精准和可持续性:建立精准识别对象、精准动态调整、精准数据共享的工作机制,确保识别精准;综合运用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创业、医疗保障、教育救助、社会保险、住房安全保障、临时救助制度、各类资源帮扶等政策措施,确保帮扶的针对性有效性;实施低保政策延退,放宽临时救助比例和次数,帮助贫困家庭就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四条保障线,确保可持续。

  《意见》强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既要加强基本保障、又不吊高胃口,确保城镇贫困群众实现“两不愁、三保障”。为推进《意见》贯彻实施,我省明确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和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统筹相关部门做好进度安排、政策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确保城镇贫困群众如期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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