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29.04.2016  09:33

  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切实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使城乡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新成果,近日,市政府通过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请示》。这意味着我市将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此次提标具体为,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即由480元提高到510元;三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即由450元提高到480元;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即由280元提高到310元;提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城区由每人每年5040元(420元/月)提高到5400元(450元/月),三县由每人每年4560元(380元/月)提高到4920元(410元/月);提高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120元(260元/月)提高到3480元(290元/月)。

  此次提标,是我市城市低保建制以来的第十四次提标、农村低保建制以来的第八次提标,也是第二次以市政府名义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提高部分待市政府出台正式文件后将按程序进行补发。据测算,此次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年需增加资金支出6200万元。

  (肖远征 记者 钟宏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