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插线板漏电 男子碰到病床遭电击摔伤

25.02.2014  19:36

因医院提供的医疗器械插线板漏电,传导至病床,将正在病床边照顾父亲的崔某电击腾起摔倒,导致身体多处受伤。事发后,崔某找医院协商,遭医院拒绝,遂将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起诉至法院并索赔近八万元。昨天,记者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由于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被判赔近七万元。

看护人:医院病房内被电击

去年2月底,年近七旬的崔老先生生病住进了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由于父亲病重,46岁的儿子崔某一直在医院照顾。

3月6日12时许,由于医院提供的医疗器械插线板漏电,传导至病床,将正在护理父亲的崔某电击腾起摔倒,致肩及上臂严重受伤。由于疼痛难忍,崔某于次日前往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治,经检查确诊为“右肱骨大转子撕脱性骨折、右肩关节盂下脱位、电击伤”,住院治疗三天,在打上石膏和绷带后回家休养。

事故发生后,崔某找到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要求赔偿,但因种种原因遭到拒绝,于是起诉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自己损失近八万元。

医院:看护人擅自挪动床位

对崔某的陈述,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并不否认,但称造成崔某被电击的原因是崔某自身的过错。

医院方面称,崔老先生在医院住院期间因其病重需要使用心电监护仪、输液泵等抢救设备,因此医院为其备用了一个新的移动式插线板,受到电击是因为崔某在医护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挪动了病床和插线板,导致床下的电线外皮破损漏电,医院无任何过错。

一审:医院承担七成责任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在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病房中触电受伤,病房作为公共场所理应做好安全防护,但没能做到,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崔某作为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应当注意自身安全,但崔某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该起事故应负一定的责任,故应减轻该医院的赔偿责任。综合整个案件,该医院对崔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崔某损失46143.98元和精神损失费4000元。

一审判决后,该医院认为,医院插线板出现漏电导致崔某受到损害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因为崔某未经医院同意擅自挪动了床位导致电线外皮破损漏电,不是医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崔某也认为,一审法院对自己的损失认定不合理。双方均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医院未做好安全防护

上诉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昨天,记者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经审结。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作为病房的管理方,应当确保病房及其内部设施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但在崔某照看父亲期间,因插线板线路漏电致病床带电,并最终导致崔某在接触病床时被病床所带电流击伤,该医院在此过程中未能确保病床的安全,违反其应当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由此给崔某造成的损失,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崔某不可能注意到病床带电,更不可能在事发前检查插线板线路是否破损漏电,因为这些均超出一个普通人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的范围。尽管插线板线路破损可能与病床的移动有关,但并无证据证明崔某擅自挪动病床。因此,合肥蜀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崔某自身存在过错,缺乏事实依据,一审判决崔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不当。即使是崔某擅自挪动病床致接线板线路破损,那么在线路漏电致金属病床带电后,病床本身与地面相连,如果病房电路安装有漏电保护装置,则能够起到切断电源、保护人身安全的作用,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病房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过错明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作出判决,撤销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赔偿崔某68919.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