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揭私家侦探灰色生存:买个人信息替人追债

03.12.2013  13:36

  绘图:杨佳

  “抓小三、追烂账、查经济情报……”近年来,私家侦探行当由于其灰色暴利,吸引许多人欲图加入。然而,这一颇神秘的“职业”,在我国一直处于非法状态。

  早在1993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就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禁止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开展类似业务。

  尽管违法,但是“私家侦探”不但没有消亡,反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近年来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并且越来越转入地下“灰色生存”。

  日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宣判了多起典型的私家侦探犯罪案。近两年,该院共审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7宗8人,其中涉及公民个人信息条数最多的达1000多万条。针对此类犯罪,法官以案说法,揭秘私家侦探的“灰色生存”,并提醒公民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入行时感觉“太酷了” 被捕时没想到已违法

  私家侦探买卖公民信息,获利5万被判刑1年

  “跟踪器、遥控器、密拍手表……全身高科技武装”广州地区一位刑事法官告诉记者,许多被判刑的私家侦探悔过说,刚入行时自我感觉“太酷了”,他们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大肆运用偷拍、跟踪、监听、黑客攻击等手段行事。“侦探”们浑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略微“敬业”一下就构成犯罪。

  买个人信息替人追债

  “被告人周奔私自开设私家侦探事务所,并从互联网上向不法分子收购他人户籍资料、手机通话资料等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余元,应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问周奔,对此有何辩解?

  “我的获利并没有这么多,有时还觉得自己做了好事……”周奔轻声说道。当庭,这名以侦探自居的年轻人还没想明白:自己从事的是帮助别人查小三、找老赖的“正义事业”,怎么就犯法了呢?

  34岁的周奔和老婆阿琳来自安徽,两人曾在上海开过一家商务咨询公司,后来发现“私家侦探”生意收益大,于是仿照别人,成立了以“婚姻不忠调查、寻人查址取证、债权债务收讨”为主营业务的“金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2012年5月,周奔在天河租了一间办公室,并用自己和老婆阿琳的QQ号注册了“金雕商务”、“正义调查”、“中国金雕”等QQ昵称,开设“中华爱国侦探联盟”等QQ群,用于“同行”间的交流。为了宣传自己的公司,他在多个搜索引擎上做推广并在报纸上登广告,还精心设计了公司网站,宣扬“以最新高端科技”为客户“调查事实真相”。为了让客户对自己的调查能力更有信心,周奔还从电脑城买回来了跟踪器、偷拍器、手机定位仪等工具。

  公司成立不久,周奔就接到了几宗帮人查婚外情的业务,通过跟踪、偷拍等方式完成了“任务”,每宗收取5000元左右。

  而对于查找欠债人下落的任务,周奔则以150—350元不等的费用,从不法分子手中购买。周奔因此做成了8宗生意,收取了5万余元。也正因此,周奔触犯了刑法,被公安机关抓获。

  非法获取80余人户籍信息

  侦查人员在周奔的电脑内查获公民张某等80余人的户籍信息,以及公民王某等数十人的手机通话记录、短信、GPS定位信息15万多条,此外还有住宿登记资料、航班信息、车辆信息、酒店住宿等公民个人信息。

  11月26日,天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周奔当庭辩称:“才做了七八单就被抓了,实际获利不大,而且并没有继续进行传播兜售,社会危害性并不大。

  11月29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周奔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周奔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涉及公民人数及信息数量较多,且用于跟踪调查等非法业务,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周奔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同日,天河法院还对另一名“私家侦探”缪时瑞宣判,他同样因为从网上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用于跟踪、调查业务,被天河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据统计,天河法院近两年共审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7宗8人,其中涉及公民个人信息条数最多的达1000多万条,被告人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最轻的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七宗案件的被告人基本是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为职业,有的是从网上购买信息后进行倒卖牟利,有的是开设调查公司,通过收购公民信息开展跟踪、调查、追债等业务。

  法官说法

  以获取他人信息为职业属犯罪

  天河法院法官介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犯罪对象范围广泛,涉及的个人信息种类涵盖了股民资料、车主名单、银行卡会员名单、小孩出生资料、股民名录、高收入人群、楼盘业主资料、银行账户、房产户籍情况、通话详单、短信记录、车辆车主信息、身份登记信息等等……甚至还有高考考生信息。值得注意的是,在大部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获取的信息种类并不单一,通常是几种信息兼而有之。信息倒卖与下游犯罪密切关联。

  目前,法律并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明确的界定,法律也未对如何认定“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上,一般认为如果被告人以出卖或收购公民个人信息为职业、利用非法获取的信息从事违法经营活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大、严重影响到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人身严重伤害和财产严重损失,或者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犯罪等,都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法官奉劝想加入私家侦探行业的人及时止步,不但因为该行业违法,而且近年来各地也曾发生过“私家侦探”调查时被杀的案件。此外,公民也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在智能手机大为流行的今天,很多应用程序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会大量查阅收集用户的手机通讯录、通话记录甚至是内存资料等个人信息,用户应当提高防范意识,不安装来路不明的程序,为自己的信息隐私装一把“安全锁”。(南方日报记者 刘冠南 通讯员 田青)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