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国家工商总局:“搭售”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06.11.2017  23:16

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局长杨红灿4日表示,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搭售”,但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杨红灿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

  有媒体提问,“消费者在一些平台买机票或火车票时,会被搭售一些本并不想购买的商品。之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得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为什么新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该条删除?”

  对此,杨红灿回应,在经济活动中,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搭售”行为是允许的,即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

  “但是有一个前提,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他说,在2013年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上述行为已经做了相关规定,“我认为搭售的问题,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很好地去解决了。”

  他补充说,“一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进行搭售,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也可适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孟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