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然:携女跳楼背后是对家暴纵容的恶果

02.07.2015  12:25

  6月29日,广西桂林市市区一女子带着2岁的女儿爬到一酒店的13层楼的窗户外,准备跳楼。随后,救援人员立即赶到。经了解,女子是因为丈夫好赌,且对其实施家暴,她不堪忍受,才作出不理智行为。而后救援人员找来民政局工作人员,现场协助女子与其丈夫签署离婚协议书后,女子这才带着女儿爬进房间,结束了3个多小时的紧张对峙。(6月30日新华网)

  此报道一出,大部分人的关注焦点集中在对携女儿跳楼的女子身上,不理性、丧心病狂、没有人性、不配做母亲等谩骂攻击甚嚣尘上。虽然也有不少网友对遭遇丈夫好赌、家暴的女子表示同情和理解,但这个个案可看作是整个社会对于家暴认知的匮乏、受害者维权艰难的缩影。

  先撇开当事人的激进做法不谈,当一个女人为了和自己的丈夫离婚,竟然不惜挟2岁女儿跳楼相逼,这样的不择手段是多少绝望堆砌出来的?媒体报道的标题无一例外都是“闹离婚”,离婚是一个人的正当诉求和权利,为何要用“”字?媒体尚且如此,更别说整个社会对于婚内家暴的认知与敏感度了,这也是家暴得以长期存在且得不到有效遏制的社会土壤。

  也许我们都认为女子的做法不理智,可是理性的做法能否有用呢?据全国妇联统计,全国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庭暴力,不管是公安机关、妇联还是居委会等面对家暴的行为,皆以“家和万事兴”的姿态“劝和不劝离”,常见做法是批评教育施暴者、劝受害者忍气吞声。受害者维权难于上青天,更不用说得到进一步的保护措施了。即便起诉至法院,不仅开庭之前法官要调解劝和,就算是开庭审理一次性判决离婚更是有着诸多限制。法律关于“禁止令”的规定,在实践中几乎难以适用。

  2009年,北京的王光宇对新婚10个月妻子董珊珊多次实施家暴,后将董珊珊虐打致死的案件中,王光宇仅以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其间,董珊珊多次遭遇家暴投诉无门,明显涉嫌故意伤害的行为,警方都以家事不好管为由不作为。而这通常都是公安机关对待家暴案例的典型做法,这种看似和事佬的不作为,不知道让多少家暴者肆无忌惮,如此一来的结局就是,要么受害者一生都活在家暴之中,要么在维权无门的情况下选择私力救济、以暴制暴,最终被迫犯罪。

  反对家暴、保障人权是世界共识,被家暴者急需要合法、有效的维权途径来保障人身权益。否则,依靠极端维权的案例将层出不穷。携女跳楼的女子并非不爱自己的骨肉,更不是真的想抱着女儿一起走上不归路,不过是想通过极端的做法摆脱家暴的丈夫而已。在此之前,她一定遭遇了维权无望的处境,我们在指责这名女子之前,是不是更应该反思社会对于家暴者的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