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华:携枪饮酒娱乐重伤自己是“最好”结果

04.03.2014  10:31

  据湖南省慈利县宣传部门3月1日通报,目前初步调查掌握的情况显示,2月19日晚,陈宏凯携带六四式警用手枪参加朋友聚会。晚餐饮酒后,陈宏凯等人在“皇家一号”KTV娱乐时,所携手枪不慎击发,导致陈宏凯受重伤。事发后,慈利县公安机关立即组织立案调查(据3月2日《南方都市报》)。

  国家法规对民警配备使用枪支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均有着严格细致的规定,公安部早在2003年初,为贯彻落实依法整治、从严治警方针,维护公安队伍铁的纪律和良好形象,围绕以枪、酒、车、赌等四个方面为主要内容还推出了更加严厉的“五条禁令”,“禁令”第二条明确规定: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湖南慈利县这位名叫陈宏凯的民警,即使只携带枪支饮酒,依照“禁令”也应当予以辞退,枪支“走火”无论伤到谁,均属“造成严重后果”,按律是“开除”。陈警官不仅携枪饮酒,之后又到“皇家一号”KTV娱乐,所携带的枪支又被自己“不慎击发”,更巧的是又把自己打成重伤,就从走火伤人和追究责任的角度来衡量,重伤自己无疑是“最好”的结果。

  显而易见,就从陈警官携枪饮酒到出入KTV娱乐,直到“不慎击发”重伤自己,整个过程几乎都是在“严重违纪”,如果伤的不是自己而是别人,陈警官显然就已经触犯了法律,尽管自己不会受到“一枪之苦”,却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赔偿费用的同时,还需承担法律后果,这样伤到自己,最终不过还是“严重违纪”。按照这个逻辑来分析,当地警方完全可以就事论事,不需要任何“修饰”语言把经过公之于众最后依照规定“开除”了事。

  但是,事情发生之后,当地警方显然更有将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从这份珊珊来此且短短的官方通报中就可以看出,尽管坊间盛行的说法是:当晚,陈宏凯与朋友在酒后与别人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他的枪打伤了自己。警方一位官员也证实陈宏凯当天携带枪支并不是在执行公务,但在官方的正式通报中,既没有对坊间的盛传予以澄清,更没有明确携带的六四式警用手枪为什么会在KTV包厢中“走火”。而对于媒体质疑的有无其他警员参与,当地官方通报更是只字未提。更让人质疑的是,当地警方人员出现这一系列严重违纪甚至违法行为,问题的根源恰恰是出在慈利县公安部门违反枪支配备使用规定,以及对警务人员的管理不善和作风不严上,对这样一起非常敏感的“枪击”事件,理应由当地纪检监察或是检察机关进行调查,慈利县公安局自己调查自己警员这期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不但近10天没有结果,即使有也很难让人从心里感到信服。

  从后果和影响上来权衡,陈警官饮酒后在娱乐场所枪支“走火”重伤自己,无论对自己还是对慈利县警方都是“最好”的结果,而且越是在没有其他任何民警参与,越是在没有与任何人发生“争执”情况下的枪支“走火”,其“个例”性就越强,相应的慈利县警方所承担的负面责任也就越小,而事实上当地警方通报也正是按照这样的“思路”做出的,只有把枪支“走火”以及饮酒后到KTV娱乐等违规违纪行为全算在陈宏凯一个人头上,不仅对陈宏凯“划算”,还能“挽救”其他参与者,尤其是最大减轻慈利县警方的负面影响和领导的责任,我们甚至可以预言,如果没有其他部门的监督和参与调查,警方最终的调查结果不但会把所有领导者的责任全部“撇清”,甚至还可能会强调领导如何从严治警,如何加强教育,如何规范枪支管理等等,把坏事变成好事给领导政绩增加“闪光点”,最后说不定警方领导还会对重伤中的陈警官给予亲切慰问,动用公款对其给予“人道主义”帮助。

  应当说,我国是对枪支管理非常严格的国家之一,即使是警察履职配枪既使用也有着明确的制度规定,但是,警察非执行任务携枪,携枪饮酒娱乐,不规范使用枪支造成的“走火”与伤害还是层出不穷,说到底,问题还是出在警方领导的有章不循、有规不遵、有令不止甚至姑息纵容上。更严格的说,民警无论什么原因违规携带和使用枪支,无论伤到自己还是别人都不能说是“纯属个案”,都必须逐级追究执行制度乏力的责任,而这种责任追究不力,不但还会出现警察枪支“走火”,更不会再“重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