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离职守出国“淘金”遭解聘

16.12.2013  14:13

  □案例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丁某接替退休的父亲进入某医院工作,获得事业单位编制。后因身患眼疾,高度近视,请了长期病假。

  到了九十年代初期,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走出国门,丁某也想赶一赶“出国热”,于是在1994年5月注销了自己的城镇户籍,前往泰国工作。

  随着病情好转,丁某回国并恢复了城镇户籍。但丁某查询得知,自己在出国时就被原单位除名了,原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也在被除名的那一天戛然而止。

  这一结果令丁某十分困惑,“自己明明请了病假,为什么就被莫名其妙地被除名了呢?”并且,丁某自始至终没有收到医院的除名通知,自己也没有违反单位的规定,对于被除名这一结果实在难以接受。

  今年1月,她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撤销对自己的除名,并赔偿损失18万余元。

  □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根据原人事部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等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可按自动离职处理。本案中,丁某未经原工作单位同意,擅自申请注销当地户籍赴国外工作,属于擅自离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故原工作单位以丁某自动离职为由予以除名,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丁某在出国前就注销了当地户籍,单位无法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亦无法向其出具、交寄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此外,单位停发丁某病假工资、停缴社会保险费之后,其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未就这些问题与单位联系、交涉,而单位在丁某恢复本市户籍后,即按其要求开具了解除(终止)聘用关系证明,所以单位对开具解聘证明并无过错。况且,丁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为单位的除名决定而给其重新就业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法院驳回了丁某要求单位赔偿延迟退工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顾玉春郭剑烽)

 

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
编辑: 李成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