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出台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监督办法 审计“三公”经费

18.11.2014  14:00

  11月17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南昌市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监督办法》(下称《办法》)日前出台,根据该办法,南昌市将重点审计超标准列支“三公”经费、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

   超标准列支“三公”经费等纳入审计工作重点  

  《办法》所称的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监督是指各级审计机关依据本办法,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对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进行审计时,重点关注下列违规行为:无预算、超预算、超标准列支“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费用;采取虚列支出、虚假票据报销、转移或套取财政资金等方式私设“小金库”;将应当由本单位负担的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转嫁到下级单位或有关单位、企业或个人;用财政性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此外,还应关注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未经批准安排出国(境)任务,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旅游;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会餐、安排宴请、公款旅游及与其他与会议、培训无关的参观活动;在会议费、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超规定面积占有、使用办公用房,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等行为。

   建立常态化机制逐步推行审计结果公告  

  《办法》提出,建立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常态化机制。审计机关进行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时,可以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出差、会议、公务接待定点场所及车辆统一保险、定点维修服务供应商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对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按规定提出处理、处罚或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对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审计机关要结合部门预算公开、“三公”经费公开工作,逐步推行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情况审计结果公告。

  据了解,违反《办法》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文/江南都市报记者陈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