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企业收取培训费解除劳动关系要退回
17.05.2015 12:16
本文来源: 人民网
5月16日,记者从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企业在员工入职时收取了培训费,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应当及时退回。
2008年10月,黄某被聘请至某一机械制造公司工作,开始时为车工学徒。双方约定:公司负责黄某的技术学习培训,培训期不低于6个月,黄某一次性缴纳6个月的培训费4800元。黄某为公司工作满五年后,开始分期退还培训费,且约定了担保人和担保责任。黄某学成后一直在此公司工作,后由于公司少缴纳社会保险费,黄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退回培训费。一审判决支持黄某要求退回培训费的请求,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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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2015 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