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说明

21.07.2015  16:37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说明

  1984年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作出“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重大决定,为破解公路基础设施严重落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提供了政策依据,对我国公路交通的跨越式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高速公路从零起步,达到11.2万公里,里程规模成为世界第一,有效支撑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公路交通的旺盛需求。2004年出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促进公路事业发展、规范收费公路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公路网的逐步完善以及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推进,现行《条例》的政策导向、部分制度已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亟需修订。

   一、修订必要性

  一是现行《条例》已无法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新要求。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和财税体制改革的新要求,今后政府为发展公益性事业的举债渠道将统一调整为发行政府债券,并实行总量控制,不得再以其他方式举借政府债务。政府债券的“借、用、还”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这使现行《条例》确立的收费公路主要制度所依据的政策发生了根本变化,现行《条例》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有偿集资建设收费公路的筹融资模式为此需要进行调整,举债和偿债主体将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变更为地方人民政府,举债的方式是发行政府专项债券,政府管理的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