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相关配套实施细则解读(一)

25.03.2014  10:05

建立健全机制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编者按:

  4月1日起,我市将施行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相关配套实施细则。事关百姓民生,内容包罗万象,涉及多个部门。本报今起连续三天对相关十三个配套实施细则以问答形式,进行深度解读。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其承包的土地如何处置和利用?是否可以拥有农村宅基地?……昨日,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房管局等相关部门就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相关配套实施细则,针对媒体、市民关注的热点,进行了详细解读。

   市农业局:

  建立健全承包地延续机制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维护转户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转户居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局制定落实《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承包地延续机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新规指出,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居民、被征地后户人均承包土地不足0.3亩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承包土地的处置、利用及相关事宜的管理,适用本细则。已用地未转非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细则》还具体介绍了承包土地的处置和利用、退地程序、退地补偿、监管等内容。针对记者的提问,市农业局农村经营管理站站长王群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记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其承包的土地如何处置和利用?

  王群:根据新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其承包的土地可采取保留、流转、退让三种处置和利用办法。其中,保留即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允许其在承包期内继续保留农村承包经营权,享受涉及该土地的各项政策,任何组织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流转即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鼓励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通过转让、转包、转租、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土地租金或分红收入。如果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并自愿退出承包土地的,对其在承包土地上添置的生产设施以及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应获得相应的补偿。

  记者:转户居民自愿退出的承包土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怎么办?权属不清如何解决?退地补偿标准又如何界定?

  王群:《细则》要求,转户居民自愿退出的承包土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县(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定的面积为准。没有承包经营权证的以土地承包合同上载明的面积为准。

  对转户居民自愿退出的承包土地权属不清的,可以先行转户,待确权后再进行退地补偿;转户居民退地补偿标准由各县(区)根据本县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对本细则中设定的退出承包土地的补偿办法,按地域进行细化,对未涉及事项进行补充。

   市国土局:

  建立健全宅基地延续机制实施细则

  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原使用的宅基地如何处置?

  《落实<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宅基地延续机制实施细则》中可以找到答案。《细则》引起了南昌市民的关注,并纷纷提出问题。对此,市国土局土地利用处处长饶鑫一一作出耐心回复,“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涉及宅基地有关问题市民还可以拨打我局土地利用处电话:83987117、83987119”。

  市民王野: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是否可以拥有农村宅基地?

  饶鑫: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我市出台鼓励政策,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继续享有原已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受益权,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

  市民涂成: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原有宅基地是否可以进行转让?

  饶鑫: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第二条规定: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

  为充分保障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的合法权益,我市规定允许宅基地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法流转,且宅基地流转的受让人须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本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原则,且在受让前没有宅基地或将原有宅基地出卖、出租和赠予他人;必须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市 林业局:

  建立健全承包林地延续机制实施细则

  记者从市林业局获悉,《落实<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承包林地延续机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既保证了林业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为林农落户到市区提供了林权保障。

  围绕市民关注的问题,市林业局林政处处长罗晓平作出解答,并提供咨询电话:83986592,方便为市民答疑解惑。

  市民胡娟:《细则》维护了林农哪些权益?

  罗晓平:《细则》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林农整户迁入市区或其他城市落户的,其经过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了的林业产权按照林改政策继续保留。这意味着林农转为城市户口后,其原来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继续保留。可以说《细则》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林农转户后其在林改时获得的林权。

  市民唐林:林农转为城市户口后其原有林权如何延续?如何办理林权流转?

  罗晓平:林农转户后,其原来的自留山稳定不变,继续实行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承包期限30-70年,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由集体统一经营的,且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的林权继续保留。山林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方式由经营者自主决定。林农自愿退出承包林地和林木资产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同时,为规范林权流转,并防止因信息不对称给林农的利益造成损害,《细则》要求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承包的林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凡自愿流转的,要依法签订流转合同,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林权变更手续。而林权流转程序简单说,就是林农按照要求向所在地县区林业部门申报,符合条件的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凭产权交易确认书再到县区林权登记部门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市房管局: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南昌市公租房?日前,市房管局制定《落实<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房管局相关人士对其中一些重点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

  记者:转户农民是否可以申请南昌市公租房?

  答: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14]3号)规定,我市将逐步推进户口“一元化”登记,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区别,统一实行“南昌市居民户口”登记。因此,持本市“居民户口”的转户农民即为本市市民,享受包括住房保障在内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

  记者:外来人员是否可以申请南昌市公租房?

  答: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14]3号)规定,中心城区持《居住证》连续三年以上的外来人员,即可享受与本市居民保障性住房分配同等资格。

  记者:申请条件有哪些?应该去哪里申请?

  答:申请条件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家庭人均年收入应当符合本市中低收入家庭标准。转户农民与本市居民一样,向户口所在地街办设立的受理窗口或者委托受理的社区领取表格、提交相关材料。外来务工人员向居住证所在地街办设立的受理窗口或者委托受理的社区领取表格、提交相关材料。(记者 万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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