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进行时:《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3月1日实施

01.03.2016  13:19

      在总结商事登记实践和商事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广东省最近制定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商事登记地方性法规,其制定出台将对优化广东营商环境、激发广东经济发展动力、推动商事登记便利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重大作用,也将为我国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提供丰富的经验。 

       《条例》共六十六条,由总则、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登记程序、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七个部分组成。《条例》定位在国家商事登记法律总体框架内,着眼于统一登记程序、提升登记效能,放宽政府管制、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广东省统一的商事登记制度,大力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明确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企业进行登记注册,自然希望越快越好。在市场主体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审慎审查不便于企业办事,形式审查才是人心所向。”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形式审查只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有利于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提升登记效能。    调整商事主体部分登记事项。《条例》在法规层面首次调整商事主体部分登记事项。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出资情况不再作为登记事项,统一企业法人以外的商事主体的场所为“经营场所”,统一各类商事主体的分支机构登记事项。    深化住所、经营场所改革。《条例》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放宽登记条件,并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授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对“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和“住改商”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推定实行住所申报制。“这一项改革涉及有关住所、经营场所的很多内容,改变了以往的条条框框,更多的是简化手续,放宽措施。”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条例》在法规层面首次深化商事主体名称改革,放松名称限制,释放名称资源,简化名称登记环节,逐步推行名称自主申报,实行商事登记除名制度;首次确定了公司股权纠纷解决机制;首次确定了备案的定义,避免变为变相许可;首次优化商事登记程序,将受理条件改为材料齐全,将符合法定形式作为准予登记的条件,绝大多数业务可以实现当场受理,更为方便申请人;首次规定实行电子化商事登记改革,确定了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首次规定实行商事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后置许可事项目录化管理制度、“双告知”制度。         此外,《条例》强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作用,实现本行政区域内商事主体信息的互联共享;强化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对被列为经营异常状态等商事主体实行登记限制;强化商事主体不依法公示信息、公示信息虚假的法律责任;强化商事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