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拟放宽住所登记条件 允许经营场所“一址多照”
11.08.2014 09:41
本文来源: 建设厅
根据《暂行规定》,市场主体可以将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期房除外)等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无上述权属证明的,可以由所在地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或在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科技园等专业园区内的市场主体,或经营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的市场主体,允许经营场所“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及以上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
本文来源: 建设厅
11.08.2014 09:41
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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