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03.12.2014  11:42

降门槛”激活民间投资

  昨日记者获悉,南昌拟出台《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以降低市民创业成本,激活社会投资活力。《规定》要求,今后市内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将放宽办事机构所在地和经营活动所在地的登记条件,比如允许经营场所“―址多照”,即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人及以上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

   方便市场主体准入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投资热情的高涨,住所(经营场所)资源日益成为投资创业的制约因素之一。今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新修订的《公司法》也于3月1日正式实施。据了解,辽宁、湖北、湖南、黑龙江、河北、福建、安徽、广西、甘肃等省份已相继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出台相关规定,我省的九江、赣州、宜春、景德镇、抚州、新余等城市也已对此作出具体规定。相关人士介绍说:“在这种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南昌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的出台,将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方便市场主体准入,鼓励和加快社会投资,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对南昌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允许经营场所“一址多照

  《规定》适用于南昌市内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根据《规定》,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如何放宽登记条件?据悉,市场主体可以将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期房除外)等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无上述权属证明的,可以由所在地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同时,我市允许经营场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人及以上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市场主体以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符合《物权法》相关规定,并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材料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内容。

   不得将非法建筑申请登记

  放宽登记条件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证明材料将进一步规范。据悉, 使用自有房产的市场主体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此外,“降门槛”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还将加强后续管理。“申请人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规定》要求,工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抽查等,及时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其他相关部门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应将查处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市场主体限期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本报记者 万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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