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协商与党政工作的关系

21.07.2015  17:18

  ●李君如

  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要求在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过程中,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那么,怎么样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呢?《实施意见》从规范协商议题提出机制、健全知情明政制度、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机制这三个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协商议题提出机制,是加强政协与党委和政府工作有效衔接的重要机制。协商议题有两种提出机制:一是领导部门会商提出,即建立党委同政府、政协重点协商议题会商机制,议题既可由党委和政府交办,也可由党委召开的秘书长联席会议提出,还可由政协与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提出。二是政协内部提出,即建立政协内部选题机制,可以由政协常委会、专委会以及座谈会、发函等形式征集议题,也可以探索由界别、委员联名、委员小组提出。

  知情明政制度,也是加强政协与党委和政府工作有效衔接的重要机制。让政协委员知情明政有四种具体形式:一是参加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的相关会议;二是情况通报,包括定期通报、会前通报,为政协委员参加协商会议提供便利条件;三是提供协商需要的材料;四是组织委员视察调研。

  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机制,不仅是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有效衔接的重要机制,而且是检验协商成效的基本形式。这种机制,首先体现在党政领导要重视协商形成的各类报告和建议,同时要及时将党政领导的要求和有关部门的落实情况反馈给政协。今后在实践中还要探索更为便捷和快速的反馈方式。

  应该注意到,这三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在辩证逻辑的运演过程中是一个“圆圈”:从协商议题的提出,到政协委员知情明政形成协商报告,再到成果被采纳、落实和反馈,实际上是协商议题最后转化为党委政府治国理政决策的过程。如果说议题是协商设定的目的,那么协商成果的落实就是目的的实现。所以,在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有效衔接的过程中,不仅要重视议题的提出和知情明政,更要重视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和反馈。 (作者系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中央党校原副校长、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副会长) (摘自《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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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熊灵 通讯员 曾志明 谢建春 政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