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协商在我国协商民主体系中的位置

16.06.2015  13:20

  ●陈惠丰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明确了通过七条渠道、七个方面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并且提出政协协商是其中三个需要“重点加强”方面的一个,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这就是政协协商在我国协商民主体系中的位置。

  根据《意见》的这一部署,一方面,政协协商不是我国协商民主的全部,而是其中的一个层次、一个重要方面;另一方面,政协协商又不是一般的协商,而是需要“重点加强”的协商。为什么要“重点加强”?不仅因为政协在协商民主方面有深厚的历史传统、丰富的实践经验、完整的组织体系,而且因为政协是专门的协商机构。

  政协一成立就是统一战线与人民民主的有机结合,既是统一战线组织,又是政治协商机关。习近平总书记在政协成立65周年的讲话中,首次提出了“人民政协要发挥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这次《意见》又把这个论断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连在一起加以规定,这是关于政协协商在我国协商民主体系中位置的重要论断,也是对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政治体制中地位和作用的一个重要论断。2006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究竟是什么样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没有表明。现在随着《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的颁布,应当说这个问题明确了,就是“专门协商机构”。因此,正确认识政协协商在我国协商民主体系中的位置,以及政协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关键就在准确解读“专门协商机构”的蕴涵。如何解读?我以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看:

  一方面,可以比较其他组织机构,从国家政治制度的层面看。在我国选举和协商广泛地存在于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次,但首先是在国家政治制度上,这就是在我国既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又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两个制度是相辅相成的。就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中都有选举和协商。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的主要是选举民主,民族区域和基层地方还要实行自治民主,只有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主要是实行协商民主,政协就是专门实行这一制度的重要机构、组织形式。就我国政治体制中机构组织的特点看,中国共产党党委是领导机构,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机关,政府是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是司法机关,党和国家机关都有一些协商民主的工作,但它们还有许多其他重要工作。只有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是国家政治生活中专门听取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代表人士以及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的协商机构。

  另一方面,从政协本身,政协的性质、职能看,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统一战线各方面之间就要求相互尊重、平等相待、求同存异、协商议事。政协作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机构,不是权力机关,也不是决策机构,而是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发扬民主、参与国是、团结合作的重要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政协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开展各项工作,就不能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命令的方法,而只能采取提出意见建议、进行协商讨论的方法。因此,可以说政协工作就具有协商的特点,要有协商的理念,协商民主是贯穿于政协履行职能全过程的重要工作。

  明确政协协商是我国协商民主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和层次,没有降低而是提高了政协在我国协商民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我国协商民主体系中,政协协商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协商,但也不是基层社会组织的协商,而是属于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种重要协商。在我国政治体制中,政协虽然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但却是有宪法和国家政治制度保障的我国政治体制、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协委员发表意见建议没有强制性,但是有话语权和影响力,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者系全国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摘自《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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