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十二五”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意见的通知
10.03.2015 19:15
本文来源: 林业厅
各市、县(区)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全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1]12号)及《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林资发[2011]92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全省“十二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森林采伐管理的重要意义
“十二五”期间是实现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到2020年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增加13亿立方米”宏伟目标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攻坚时期,是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时期。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对保护我省良好生态环境,巩固青山绿水品牌,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采伐管理作为森林经营和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采伐有效措施,依法实行采伐限额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不断提升采伐管理的科学性和执行力,确保森林保有量和森林质量的不断提高,为建设绿色生态江西作出积极贡献。
二、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省政府批准下达给各地的“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各分项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突破。
1、实行商品林、公益林限额分类管理。进一步放活商品林,管严公益林。商品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林业厅认定后可以结转至以后各年度使用,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分项限额中,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以及苗圃地内人工播种或扦插繁育的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非规划林地上营造的杨树、泡桐等速生林,经营者提出采伐申请的,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审批。商品毛竹采伐取消限额管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实行即申即批,满足生产需要。
2、不再区分商品材与非商品材消耗结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年森林采伐限额,合理测算商品木材利用计划与非商品木材消耗比例,确保一定比例用于农民自用材、烧材等,商品木材利用计划不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的90%,要对非商品材消耗下达计划并制订相应审批管理办法。采伐限额由以前的蓄积、出材双项控制改为按蓄积单项控制,各树种出材率平均按65%执行(杉木、松木、阔叶树分别参照70%、65%、60%)。自主确定集体林采伐年龄,原属国有现已转制及国乡联营的参照集体林确定采伐年龄,国有一般用材林的主伐年龄按规定不变。
3、实行木材生产计划备案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上报林业厅审核备案后使用。允许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集体木材生产计划预留10-15%的比例(国有单位不预留),用于征占用林地、林政处罚、自然灾害等。林业案件中查处的木材(不含外省过境材)需要放行的,凭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的判决书,直接办理木材运输证,设区市处罚及省森林公安、省管木材检查站直接处罚并办理放行的木材采伐限额和生产计划,由省林业厅统一解决。
4、建立年度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十二五”期间,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组织对辖区内年度森林采伐管理情况的全面自查,设区市林业局负责对每个县(市、区)的核查,省林业厅每年组织对包括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林地征占用、木竹经营加工等林政资源管理“三项工作”情况综合检查,检查结果通报全省,对存在的问题要求认真整改到位,依法查处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等违法行为。
三、继续深化森林采伐管理改革
在总结全省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十二五”期间将继续深化森林采伐管理改革,全省推行以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合理公正分配采伐指标、简化采伐审核程序等为核心内容的改革工作,实现“林农得实惠,生态受保护”的目标。
1、不再区分森林采伐改革试点县与非试点县。我省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12个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县,为期两年的改革试点工作已经结束,不分采伐类型、林分起源等采伐管理试点政策停止执行。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按《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全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1]12号)规定执行。
2、按照商品林资源所占份额和分类排序的原则,公正合理分配采伐指标,实行两榜公示制,接受社会监督。皆伐方式的主伐按林木林龄从大到小依次排序;抚育性质的采伐,依据造林年龄、间伐次数等从小(少)到大(多)依次排序。其他采伐(如低产林的皆伐改造等)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亩均蓄积、郁闭度等从小到大依次排序或统一安排。对省级认定的民营林场和达到一定规模并经批准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经营单位,其采伐计划可以单独编制和下达。
3、简化采伐审批环节,推行伐区简易作业设计。对于集体林,包括原属国有现已转制及国乡联营的森林,森林经营者可以在辖区林业工作站或直接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并由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森林经营者采伐蓄积10 M3以下的成片林木,抚育间伐胸径全为10厘米以下的林木,采伐零星林木、毛竹、农民自用材、遭受自然灾害林木、经济林,或造林清山柴,全部实行采伐简易申报卡;公益林采伐、国有林采伐、森林经营者采伐蓄积10 M3以上林木、以及抚育间伐胸径10厘米以上的林木,需开展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由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丁级以上单位承担。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和采伐简易申报卡仍使用省林业厅统一规范的版本。
四、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审批
继续执行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赣林资字[2009]33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森林采伐、树木采集等审批工作。
1、公益林采伐审批。天然阔叶林以及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公益林,禁止商品性采伐。对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抚育、更新及其它性质采伐,由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属更新采伐生态公益林的(毛竹除外),设区市林业局必须委派工作人员到实地核实,并出具署名核实证明;属征占用生态公益林的,还需提交同意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批准文件和《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属森林火灾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灾害调查报告和森林公安部门的立案证明材料。
采伐国家重点和省级生态公益林(毛竹除外),属更新采伐、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采伐的由省林业厅审批;属抚育采伐的委托设区市林业局审批;属征占用生态公益林的,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批采伐,采伐指标可以使用公益林“其它采伐”分项限额,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审批材料报省林业厅备案。
采伐国家重点和省级生态公益林的毛竹,其计划在年初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一次性上报省林业厅核定审批,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采伐证,为群众提供便利。已列为区划生态公益林但未纳入生态补偿的,视为商品林进行管理。
2、阔叶树采伐审批。以提高森林质量、改变林相为目的的低产林改造、重点工程造林,以及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涉及的少量、或零星阔叶树,必须经设区市林业局统一核实,单报省林业厅审批。申报采伐对象包括:人工阔叶树;遭自然灾害死亡的阔叶树;低产林改造时,林相差、林分郁闭度0.3以下,或林木基本停止生长、亩均蓄积量3M3以下,且阔叶树所占比例在三成以下的阔叶树。
3、树木的采集(挖)。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经营性采集林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因科学试验、征占用林地等采集林木(含毛竹)的,需提交试验方案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按规定报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采集(挖)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含移植的),由林权单位(个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和采集作业工作方案、林地植被恢复措施等材料,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采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全省松材线虫疫木采伐审批的通知》(赣林资字[2011]184号)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全省松材线虫疫木采伐审批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不断规范松材线虫病疫木的采伐审批。对不按规定申报疫木采伐指标的,将不予以批复,未经采伐审批擅自进行除治的,将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江西省林业厅(章)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本文来源: 林业厅
10.03.2015 1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