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审议通过《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16.01.2017  18:01

  

  1月9日,四川召开省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落实农房安全选址和抗震设防,确保农房质量安全,提高农房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四川省属地震多发和地质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高,防灾减灾任务艰巨。尤其是“5·12”汶川特大地震、“4·20”芦山强烈地震和多次洪涝、地质灾害,造成大量农房严重损坏,给农村村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面对全省农房建设管理和抗震设防的严峻形势,四川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创新农房建设管理模式,全面提升农房建设质量的重大决策部署。

  四川省政府根据2016年立法计划,结合近几年来在农村地震灾后重建中积累的经验,在总结灾后农房重建和“百万安居工程建设行动”、农村危房改造等农房建设经验及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办法》共九章,四十四条,主要是从提高农房建设质量的角度,从规划选址、勘察设计、建设施工、技术支持、竣工验收等环节对农村住房建设进行规范,在程序上加强监管。

  在农房建设选址方面,明确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负有对农房选址安全承担评估、评价的责任,必要时也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在农房建设规划许可方面,对在镇、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和需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农村住房的情形,分别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作了细化规定,增强了操作性;在农房建设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方面,规定3层及以上、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6米跨度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企业承担施工并纳入工程质量监督;在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方面,规定“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建筑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对农村建筑施工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施工技能”;在老旧农村住房安全管理方面,规范了对农村老旧住房的安全监管,明确相关部门及镇、乡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职责,逐步建立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村委会、镇乡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联动的监督管理机制。

  《办法》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办法》明确,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摘自 新华网 2017.01.09 汪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