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区水政监察大队查处一起涉嫌违法采砂案

27.12.2016  13:32

2016年9月13日,南康区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河道执法巡查时,发现刘某砂场在河道中淤积的沙滩上用铲车进行作业,并将所采的砂使用自卸汽车送至砂场下游的河滩地堆放。

经查,刘某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上核准的采砂方式为链斗式采砂,刘某的采砂方式与核准的不符,违反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在河滩地上堆积河砂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八条,涉嫌违法采砂。

监察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取证,对违法过程用摄像机记录下来,同时进行影像和图片资料的储存。对当事人及作业工人一一做了现场勘验笔录。对涉案铲车当场给予查封扣押,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经水政监察人员多次调查,刘某违法采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采砂数量较大,在当地影响较大,情况严重,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9月18日,经大队讨论,报领导批示,同意行政处罚立案处理。就涉案金额进行了市场调查,核定了违法金额。向刘某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并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送法律顾问审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定大队处罚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刘某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后,在事实及法律面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写下了深刻的悔过书,请求从轻处理。

考虑到刘某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认错态度良好,经集体讨论,对刘某一案作出以下处罚:限期清除河道范围内堆放的砂石,并罚款五万元。11月11日对刘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报送区法治办备案。当事人刘某已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自动履行。12月15日已形成结案报告。这起案件的处理影响较大,有力地震慑了各砂场业主,减少了违法采砂行为的发生。

这一案件中,水行政执法人员从详细调查取证,到作出相关行政处罚,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严格按许可证的项目核查违法事实。刘某在河道中采砂合法与否,关键是是否已经取得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以及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案中能够紧紧地抓住这一线索进行调查取证,作出判断。二是调查取证及时,有针对性。行政处罚作为严重影响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国家行为,它需要严格而有证明力的证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三是法律适用正确,行政程序恰当,行政处罚有理有据,合理认定水事违法行为。

通过对刘某违法采砂案件的查处,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筑及基础设施建设对砂石等自然资源的需求旺盛,由此而引发的违法采砂案件有增无减。我们在查处此类案件中,必须不断提高水政监察队伍的行政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效率。